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15:36  浏览:8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政办发〔2005〕24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益阳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规划、建设、城管行政执法和市政公用事业机构调整设置的通知》(益发〔2005〕13号)精神,设立益阳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属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机构,主要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维护和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与指导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市城建局承担的有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维护和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与指导的职能划入。
  (二)转变的职能
  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实行管办分离。局机关要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具体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承担,能够市场化、企业化运作的,尽量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负责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推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参与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工作。
  (二)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组织实施;根据授权作为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工作。加强对区县(市)的市政公用事业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三)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垃圾、污水处理、市政设施、桥梁、路灯灯饰、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四)指导市城市规划区域的绿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全市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五)负责因建设工程施工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勘察、审批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修复等工作。
  (六)负责拟定年度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使用初步方案,监督有关单位合理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资金。
  (七)负责所属窗口服务单位的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热线服务网络。
  (八)建立协调监督机制。市政公用事业部门要与规划、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密切配合和相互监督机制。市政公用事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规划、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规划、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发现规划、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和处罚不当的事项,以及规划、建设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市政公用事业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均应及时通报对方,互通信息,相互监督。对于不按规定审批和处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当有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市城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协调。
  (九)归口管理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市路灯灯饰管理处、市大桥管理处、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十)归口管理原市城建局管理的企业。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法制科牌子)
  负责机关政务、文电、督查;负责调研、信息、宣传和规范性文件、文稿起草;负责接待和会议组织;负责保密、文书、档案、信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固定资产和行政后勤管理;综合管理全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督促和指导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普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公用事业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监督实施。
  (二)人事教育科(加挂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牌子)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培训和组织人事工作及劳资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务和领导干部考察、任免事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系统内干部职工教育、专业技术培训管理、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工、青、妇及老龄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加挂审计科牌子)
  负责编制市城市市政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全系统各种专项资金、事业经费的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直属单位财务及拨款、控购申报和固定资产核资工作;负责局系统拨款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负责编制机关年度财务预算,审核收支和处理财务;负责行业财务统计工作。
  (四)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科(加挂市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牌子)
  负责制订和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维护计划;负责市政工程的勘测、设计、质量监管、竣工验收、施工管理和工程的预决算;参与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编制等有关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重点市政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相关事务的协调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方面科学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工作;负责对城市道路、排水设施、路灯灯饰、地下管网的建设维护进行监管。
  (五)公用事业管理科(加挂市燃气办和市计划节水用水办牌子)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公用事业发展远、近期规划;负责指导系统内企业改革、改制;负责生产、交通、防火安全工作;负责环境卫生、城市客运、公共交通、燃气管理、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和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负责区县(市)公用事业行业指导。
  (六)城市园林绿化科(加挂城市绿化办牌子)
  负责组织城区全民义务植树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城区绿化建设;负责园林绿化科研、绿化景点设计、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其办事机构与人事教育科合署办公,所需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任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3年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03年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3]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和我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3年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包括原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管理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2.按照《关于贯彻〈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建办标[2000]50号),已完成了脱钩改制。

  3.截止2002年资质年检时,已达到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规定的甲级资质标准。

  4.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并且通过2002年网上年检。

  5.连续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二、初审要求

  为引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在初审时应严格控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数量,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无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者,应具有省级或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专职人员中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

  2.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200m2。

  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股东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不得低于股东总人数的7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70%。

  三、申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在2003年5月底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材料(见附件)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将2002年年检资料和申报材料上传。

  四、评审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由其组织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审专家小组”,由专家小组根据建设部令第74号、建办标〔2000〕50号文及本通知的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七日

  附件: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晋升甲级资质需要申报的材料

  1.各省、市初审报告;

  2.申请单位资质升级申请报告;

  3.申请单位资质升级申请表(一式两份);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原资质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更名请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协议书、出资证明(附公证书);

  7.公司章程;

  8.注册资金证明;

  9.办公场所证明;

  10.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从业资格、职称、身份证复印件;

  11.有效的从业人员人事代理合同及交纳“两金”赁证复印件;

  12.近三年各年度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或交纳营业税的发票复印件。

  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请将申报材料的5-12项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关永红 华南理工大学 教授

  关键词: 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成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同属支配权的请求权,但由于权利客体属性的差异而内容构成不同。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同属于救济手段权,但却分属于不同权利运行环节的请求权,具有互补性。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废弃妨害物品请求权、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既可独立行使,又可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同行使。


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基于知识产权支配性而产生的保障性请求权,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属性、权利行使方式、权利保护方式等与其他传统民事权利的区别,决定了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也与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明显不同,但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究竟应当如何合理界定,近年来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仍然莫衷一是,争论不休。为此,本文通过梳理众说、辨析理据,对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的合理构建进行必要的探究。
  一、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成的论说
  知识产权请求权为知识产权人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时,为使知识产权回复圆满或正常状态而享有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方式。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采取的保护手段包括防卫性保护和进取性保护。[1]以回复权利为目的的请求权是防卫性保护请求权,以获得赔偿为目的的请求权是进取性保护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正是防卫性保护请求权或救济请求权。防卫性的特点对确定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具有基本限定作用。
  对知识产权请求权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代表性的论说有:1.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主要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2]2.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包括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3]3.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废弃请求权、获取信息请求权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4]4.知识产权请求权应当包括四项内容,即停止侵害请求权、防止侵害请求权、废弃拆除请求权和获取信息请求权。[5]另外,还有学者从反方向认为知识产权与物权不同,客体具有精神性,标的物不可能受到被侵占、被侵害一类的侵害,知识产权请求权中不应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的请求权。[6]这几种观点的共同之处都认可可以列入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的具体请求权的行使目的是为了回复权利的圆满或正常状态,但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具体请求权内容的文字表述的差异,第1种观点使用了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这显然是受物权请求权的表述影响,而第1、第2种观点中使用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表述主要依据应当是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责任具体方式的法律规定的影响和关于物权请求权内容表述习惯的影响,但没有充分体现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构成特点。二是具体内容方面的差异,体现为返还请求权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是否应当列入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当中。第2中观点把返还请求权列入内容,其他几种观点则没有列入。第3种观点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列入范围,其他几种观点则没有列入。之所以对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构成的理解和论述有如此大的差异,重要原因是学者们没有对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成的判定根据没有形成相对一致的认识。
  二、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成的判定根据
  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应当体现传承性和创新性的基本要求,首先,应当与各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定范畴尽量一致,如果现行法律制度中没有相应的范畴,则尽量与相近的法律范畴表述一致。在我国就是要与《民法通则》的相关民事责任方式的文字表述、知识产权单行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文字表述、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文字表述方式尽量一致。其次,尽量与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理论研究中的通说一致或相衔接。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中的范畴表述能够借用物权请求权的相关表述时可以尽量借用,比如停止侵害请求权就是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如此有利于保持法律范畴体系的统一性,也利于理解和执行。再次,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中的范畴表述应当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特点,比如同样是停止侵害请求权,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条件、结果等就与物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大异旨趣。何况考虑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特点,有些请求权的内容在其他法律制度或研究理论中根本就不曾存在过,此时只能采用知识产权专有的请求权表述方式了,如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等。
  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实际内容构成方面考察,哪些具体请求权应当列入其中,其判断依据应当综合考虑本文前面已作论述的两方面因素,一是法律的相关规定,二是理论研究的成果支撑。法律已经规定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应当在理论层面予以提炼和概括,使其系统化;法律没有规定的请求权,如果理论研究认为应当成为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就应当阐明理由,推动法律制度的采纳。除此,还有一个因素需要考虑,即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否必须是所有具体知识产权都可适用的请求权,还是只要某一种具体知识产权可适用的请求权?对此,几乎没有学者关注和给出答案。本文认为,不论是某一种具体知识产权可适用的请求权,还是某几种知识产权共同适用的请求权,都无法否认其属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范围,所以,应当作广义理解才符合知识产权请求权的主旨。比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主要适用于著作人格权被非法侵害的情形,而在其他知识产权中没有适用的可能和必要,即使如此,也无法否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确实属于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构成部分或内容。
  三、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基于上述分析,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应当由五种具体的请求权构成,即停止侵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废弃妨害物品请求权、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这些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法律依据、内涵与适用条件均与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不同。
  (一)停止侵害请求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是指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正在继续,权利人可向侵害人主张禁止该侵害行为继续实施或存在的请求权。要准确理解和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应当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特点及侵害行为有所了解。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民事侵权法中具有自身的特点,有学者将这些特点概括为: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形态是剽窃、篡改和仿冒等,而不是侵占、毁损等;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由此导致行为比较隐蔽、富有欺骗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3.侵权范围的广泛性,知识产权可以在同一时空下产生合法使用和侵权使用;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7]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必然受到这些特点的影响。
  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能够有效行使,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可概括为:1.派生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基础知识产权必须是有效的知识产权或效力稳定的知识产权。未获授权时或获得授权但权利又失效时,由于不存在有效基础知识产权,也当然无法派生有效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行使期间基础知识产权被无效的情形下,停止侵害请求权是先得后失,也无法达到行使的目的。2.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已经实施并正在持续过程之中。侵害行为尚未发生,但已经处于准备侵权阶段,此时可以行使妨害预防请求权,不可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侵害行为虽然发生,但侵害行为已经终止,成为“过去式”,则可以行使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不可行使停止侵害的支配权性质的请求权。3.行使方式应当合法或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可以由权利人直接向侵害行为人行使,如委托律师发出停止侵权警告函、申请行政机关查处停止侵权、申请法院发出临时禁令等。不得违法采取人身或财产威胁的手段行使该权利。
  (二)妨害防止请求权
  妨害防止请求权也可称妨害预防请求权,是指在知识产权存在受侵害之虞时,知识产权人请求防止的权利。妨害与侵害或损害的含义是不同的,有学者在研究物权请求权时就指出:损害是妨害产生的各种不利益,以故意与过失为要件,属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范畴。妨害为某一损害发生的源头,是所有人请求排除的对象,非以故意和过失为要件。[8]这种理解对知识产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也具有解释价值。
  妨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知识产权存在妨害之虞为基本条件。何为妨害之虞?物权请求权研究中给出了一般的判断规则,即妨害虽未发生,但其发生的盖然性极大时则可认为有妨害之虞。[9]至于是否妨害一度曾发生而有再次发生之虞或妨害有首次发生之虞,均非所问。[10]在知识产权领域,行为人准备人、财、物等条件,计划实施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行为处于侵害行为发生的预备阶段,但实际还没有开始实施侵害行为。此时,虽然该预备行为不可能对知识产权人造成实际侵害,但对知识产权的合法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圆满状态构成了现实的障碍或威胁,该侵害的预备行为即为对知识产权存在妨害之虞的行为。在日本的学说上采用主观说,判例上采用客观说。[11]主观说认为,只要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意图,即只要有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的意图就构成有侵害之虞;客观说认,为主观说缺乏确定性,有可能损害公益,应当采取“客观上是否非常明显”的标准,如以销售为目的持有侵权产品,但还没有开始销售;为准备销售而发布产品清单,但还没有许诺销售;处于准备生产侵权产品的状态,但还没有开始生产。本文认为,客观说的标准更具操作性和合理性,因为,容易取得客观证据证明存在有侵害之虞,也不易扩大“打击”范围。
  (三)废弃妨害物品请求权
  废弃妨害物品请求权是指知识产权人请求妨害人将侵权产品、侵权行为相关的物品以及制作侵权产品的原料和设备排除出商业渠道的权利。该项请求权属于知识产权特有的请求权,与物权法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似乎较相似,但实际不相同。物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一般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时,请求妨害人除去的权利。这里的妨害通常包括对标的物的直接侵害,如在他人的房屋边挖坑威胁房屋安全;对物利用支配的外在条件或环境的妨害,如在他人的通道上停放车辆等;非法对物设定负担的妨害,如在他人不动产上擅自设定抵押权;其他原因形成的妨害,如他人的广告牌被大风吹落于权利人门前。[12]有体物基于其物理形态的实在性特点,可以由特定的人进行排他的独占,所以针对物的妨害才可以观测和判断,也可进行法律技术上的排除,进而决定了物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内容。具体而言,对这些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物品,只要被行为人移除即可,物权人无权请求行为人必须销毁、拆除这些物品。但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或无形性特点使其无法在物理形态上被特定的人独占,对知识产品实施像对有体物一样的妨害是不可能,或也没有实际必要,客观上也无法观测和判断。
  对知识产品的妨害通常包括:1.对知识产品实施侵权性利用。如假冒专利、假冒商标、擅自复制版权作品等。2.前述1中妨害行为发生后产生的附带物品的存在。如侵权产品、侵权相关的原料和设备、侵权的技术资料等。对这些物品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处置,则有可能被行为人重新进行侵权性利用,导致合法的知识产品的生产与市场份额受到威胁性损害。所以,在第2种妨害存在时,知识产权人必须通过行使请求权,以销毁、拆除等方式直接处置与侵权行为相关的物品,去除这些妨害,保持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
  (四)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
  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是知识产权具有的特别请求权。有学者指出,获取信息请求权是指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权利人借此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将涉及侵权产品或服务、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物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原料和设备的信息,以及有关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渠道、涉及侵权行为的第三人的信息告知自己的权利。[13]这一定义稍显繁琐,可以将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简炼概括为:知识产权人享有的请求侵权人提供侵权产品或服务、销售渠道及所涉第三人身份等相关侵害信息的权利。
  这里的信息应当限定于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范围之中,以防止加害人的其他不涉侵害行为的商业秘密信息的扩散。对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TRIPS协定》第47条规定了司法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侵权信息,这为将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列入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提供了直接依据,也为确定侵害信息的范围大体划定了界限,即提供与侵权行为严重程度相关的第三方身份信息、销售渠道等信息。侵权越严重需要侵权人提供的第三方身份信息、销售渠道等信息一般就越多,反之就较少。
  知识产权请求权中为什么应当包括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的内容,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相对于其他权利侵权行为而言,技术性、隐蔽性更强,获取侵害信息或证据难度更大。在实务中,权利人及时发现了侵权行为,单靠权利人自身也无法掌握侵权范围、共同侵权人情况、侵权产品数量、销售渠道等信息,不赋予权利人在实体法方面享有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受侵害的知识产权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救济。所以,通过设立获取侵害信息请求权,可以为知识产权人有效行使和保护受侵害知识产权提供实体权利依据,保障及时、全面地获取侵权信息,尽可能排除全部侵害行为;另一方面,又为侵权人设定专门的作为的提供侵害信息的义务,防止其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提供侵害信息,消极妨碍权利的救济。
  (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是指知识产权中人格性权益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得请求侵权行为人采取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对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精神或人格损害表达歉意,尽可能消除已经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的权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可以由权利人单独主张行使,也可与其他知识产权请求权一并主张行使。
  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及世界多数国家的国内法中没有对知识产权中人格利益进行救济的专门规定,不过有些国家知识产权法中存在一些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相关的规定。日本《著作权法》第115条规定:“作者人格权受到侵犯时,作者可以在主张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同时,请求因过失或故意侵犯其人格权的人,为确保作者身份、订正或恢复作者名誉或声望而采取适当的措施。”[14]欧盟2004年《知识产权执法指令》第15条规定,成员国应当确保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司法机关可以公布判决结果,包括全文或摘要刊登判决书,而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也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进行公布。[15]这里要求公布判决书内容实际是为了消除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为权利人正名。
  在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中,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都列为权利救济的民事责任方式。学理上一般认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一种非财产责任方式,只在人格权受侵害后可以主张。在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中,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般也只适用于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请求侵权行为人采用适当的方式实施赔礼道歉的行为,以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可请求侵权行为人采取当面赔礼道歉或于特定媒体发布赔礼道歉声明、采取措施收回已经发行的侵权作品等,以消除侵权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
  总之,知识产权请求权作为支配权的请求权是知识产权救济力的体现,对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成的深入揭示,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救济制度,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在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应当把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规定在“知识产权编”的条文之中,在各单行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完善时也应当有意识强化对各项具体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法律规制和适用。



注释:
[1]唐绍红:《论知识产权的防卫性保护和进取性保护》,载《科技与法律季刊》2001年第3期,第71~72页。
[2]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兼论<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规定之实质精神》,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第9页。
[3]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199页。
[4]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122页。
[5]马辉:《论知识产权请求权》,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9页。
[6]陈华彬:《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80页。
[7]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 ~ 22页。
[8]王泽鉴:《民法物权(1)》,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49~151页。
[9][日]广中俊雄:《物权法(增补第二版)》,青林书院1989年版,第270页。
[10]谢在全:《物权法(上)》,台湾三民书局1989年版,第155 ~ 156页。
[11]杜颖:《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第63~73页。
[12]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页。
[13]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