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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9:18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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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3]第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维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和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商标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第三条 商标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在涉及商标事务的接待工作中实行首问责任制。商标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评审、案件投诉等事宜的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事情,应当予以说明,并告知其办理有关事宜的正确途径。
第五条 在办理有关注册、管理和评审事宜的过程中,依据工作程序,需要会见有关当事人的,由主管领导根据需要指定工作人员接待,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接待情况如实记录备案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 商标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件和证据材料,不得丢失、损毁、篡改,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办理商标异议、评审和案件投诉等事宜时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涉及其尚未公开的经营情况、销售渠道等商业信息时,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办理有关事宜的人员应当对这些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提供。
第八条 商标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商标注册、评审、案件投诉等事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办理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不得无故拖延。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有关事宜有时限规定的,有关人员应当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商标工作人员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事宜,应当认真负责,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有关处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第十条 商标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从事商标查询业务,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也不行接受当事人的宴请以及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完善商标执法内部监督程序,加强对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的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行为及其商标管理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检查、评议、督促和纠正。
第十三条 商标工作人员违反本守则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守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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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8〕23号


关于印发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现将《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五日


      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资源效能,加快城市建设,实现资金平
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内六区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区一个土地平衡项
目和市区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平衡,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委
托实施土地整理,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回土地整
理费用,按规定分配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实现资金平衡。
  第四条 和平、河东、河西、河北、南开、红桥区人民政府
及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自筹资金,组织开展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安置等工作,并可设立一个国有公司,作为市场化运作
平台,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公司可按实际投入的0.8%提取管理费,
作为日常运营经费。
  第六条 实施土地平衡项目,市内六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
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提出《土地平衡项目申报书》,分别报市国
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进行审核。
  《土地平衡项目申报书》应包括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规划
策划、建设内容、开发强度、市政基础设施、平衡方式、经济测
算及实施计划等内容。对不能自求平衡的项目地块与其他地块进
行综合平衡。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建委对《土地平衡
项目申报书》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反馈市内六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审核项目的开发强度、经济测算、平衡方
式、实施计划。
  市规划局负责审核项目位置、四至范围、规划策划、建设内
容。
  市建委负责审核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
  第八条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根据反馈意见编制《土地平衡项
目实施方案》,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联合审查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用地位置、四
至范围;现状土地面积、土地所有(使用)权人情况、地上房屋
情况;规划性质、规划指标;土地预期出让价格、土地整理成本、
政府收益等经济测算情况;土地平衡方式、土地出让、市政基础
设施实施方案、开竣工及投入运营的时间等。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并下
达批复,明确政府收益分成政策,方案一经批准各有关部门及市
内六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和
纳入散片危陋平房拆迁计划的地块,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土地整理
计划,市土地整理中心向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公司出具
土地整理委托书。
  土地平衡项目由市规划局提出项目的规划条件,并将其纳入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公司向市规划
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审批手续;市建委将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内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理计划及土地整理
委托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实施集体土地
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对需要拆迁的地上物按规定办理土地、房
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并做好征地拆迁的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 区政府负责地块土地整理成本的核算,市土地整
理中心根据本市土地出让成本核算办法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
求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土地平衡项目和市区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整理
完毕后,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委托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第十五条 根据土地平衡项目招商引资需求,可采取综合评
标与拍卖、挂牌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公开出让;也可由区政府对
拆迁补偿费、土地交付时限等事项进行约定,按现状条件公开出
让,区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将达到净地条件的土地交付给受让方使
用。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后,受让方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出让合
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整理成本返还给各区土地整理
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扣
除后,按市、区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分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土地收益全部返还区财政,用于困难家
庭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依据职责对市
内六区人民政府负责试点工作的部门、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和业务
指导,加强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纳入试点的土地平衡项目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市
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负责推动、检查、监督各项工作
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9号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业经2007年5月8日十届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市长:李汝求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省、市、县(区)为了经济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拆迁其地上的建(构)筑物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既按法定程序办理,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协助征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拆迁程序,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土地。
劳动保障、建设、规划、发改、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业等部门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的征地范围红线图和符合规定要求的报批文件、资料等,在项目计划使用土地前6个月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在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粤国土资发〔2004〕273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实行县级受理、逐级转报、分级预审原则办理。需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报同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报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二)用地标准和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需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到位;
(四)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及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定等。
国土资源部门应对上述内容做出结论性意见,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意见》并对建设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 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地报批时,应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源发〔2005〕152号),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到位。对无银行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到位证明,或征地补偿款已经支付但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证明的,不予受理征地报批。
第九条 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及时调处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行为合法、公平和公正。调解机构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农业、财政、监察、民政、劳动保障、社保等部门组成。
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的,投诉因征地拆迁而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社保政策未落实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受理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市政府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再调解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建立土地征收监管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由同级政府监察、审计、法制、国土资源、民政、农业、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土地征收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土地征收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不得采取费用包干方式,不得制定低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凡已制定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十二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程序,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土地。
第十三条 征地具体程序为:
(一)发布征地预公告。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补偿登记期限等。
(二)现状拍录。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用地现状进行录像纪录及拍照。
(三)勘测定界。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明确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和界线。
(四)征地补偿登记。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和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并由参加现场调查登记的地上附着物权利人代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表、主管部门代表签名,监察部门代表查验签名后,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在政府预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核实结果为准。
(五)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要求,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求听证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示取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市、县(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十)征地方案报批。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征地补偿款专户,并由银行出具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05〕70号)及《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31号)要求,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一书四方案”的报批资料,依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十一)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两公告合并一次发布),将批准的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书面形式及时予以公告。
(十二)兑付征地补偿款,完成土地征收。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付清征地补偿款后5日内,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被征土地移交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三部分。
第十五条 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确定的征地保护标准地区类别和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补偿。各县、区征地保护标准地区类别及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惠城区。
1.地区类别三类的有:河南岸、龙丰、江南、小金口、惠环、桥西、桥东、水口、陈江、江北。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42900元(643500元/公顷),园地每亩33000元(49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3200元(198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4553.3元(6683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四类的有:汝湖、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芦洲、横沥。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9000元(585000元/公顷),园地每亩30000元(45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2000元(18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0500元(607500元/公顷)。
(二)惠阳区。
1.地区类别五类的有:淡水、秋长。其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每亩31200元(468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4000元(36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9600元(144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2400元(4860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六类的有:镇隆、平潭、沙田、良井、永湖、新圩、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8600元(429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2000元(33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800元(13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9700元(445500元/公顷)。
(三)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区类别五类的有:澳头、西区、霞涌。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1200元(468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4000元(36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9600元(144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2400元(486000元/公顷)。
(四)惠东县。
1.地区类别六类的有:平山、吉隆、大岭。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8600元(429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2000元(33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800元(13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9700元(4455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七类的有:白花、梁化、稔山、平海、铁涌、巽寮。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6000元(390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0000元(30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000元(12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7000元(405000元/公顷)。
3.地区类别八类的有:多祝、安墩、高潭、宝口、白盆珠。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2100元(331500元/公顷),园地每亩17000元(25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6800元(10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2953.3元(344300元/公顷)。
(五)博罗县。
1.地区类别六类的有:罗阳。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8600元(429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2000元(33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800元(13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9700元(4455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七类的有:石湾。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6000元(390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0000元(30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000元(12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7000元(405000元/公顷)。
3.地区类别八类的有:杨村、园洲、长宁、龙溪、龙华、福田、湖镇、石坝、公庄、麻陂、观音阁、杨侨、柏塘、泰美、横河、鸡笼山林场、白芒林场、汤泉林场、梅花林场、水东陂林场、罗浮山林场、下村林农场。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2100元(331500元/公顷),园地每亩17000元(25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6800元(10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2953.3元(344300元/公顷)。
(六)龙门县。
1.地区类别七类的有:龙城。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6000元(390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0000元(30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000元(12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7000元(405000元/公顷)。
2.地区类别八类的有:永汉、平陵。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2100元(331500元/公顷),园地每亩17000元(25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6800元(10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2953.3元(344300元/公顷)。
3.地区类别九类的有:麻榨、沙迳、龙华、龙江、左潭、路溪、地派、龙田、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18200元(273000元/公顷),园地每亩14000元(21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5600元(84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18900元(283500元/公顷)。
第十六条 土地征收的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补偿地类以勘测定界图(即征地红线图)上的现状地类为准。
第十七条 征收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以外的其他地类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县(区)政府现行的补偿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第十八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块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类别相对应,各县、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惠州市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表(附表1)及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附表2)。
第十九条 青苗补偿按经科学测算的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达不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实际棵数予以补偿。
经济作物的青苗补偿没有明确补偿标准或参照补偿标准的,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周期、生长状况等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补偿。
第二十条 地上附着物中的居住房屋等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有宅基地安置和没有宅基地安置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已在留用地中安排宅基地的,房屋拆迁按重置价进行补偿;没有安排宅基地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居住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应包含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价值),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线型工程等项目需征收少量农民集体土地而需拆迁农户现有居住房屋的,原则上不给予宅基地安置,拆迁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和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房屋被拆迁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高于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补偿;评估价低于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的经济作物、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或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以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章 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分配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自农用地征收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补偿费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征地补偿费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实行实名支付。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负责土地征收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负责土地征收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偿登记表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门帐户中以活期存折的形式实名支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或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按照《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分配使用,其分配使用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应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农业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公开、公正原则,强化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劳动保障、农业、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补偿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协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监管制度。

第六章 征地拆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 人员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可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市、县(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确定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名单,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县(区)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在户籍管理和子女入学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置。留用地按新征土地面积的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8%,住宅用地占2%。
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住宅留用地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住宅留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 拆迁安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拆迁农户现有居住房屋的,应在留用地中给予宅基地安置。宅基地面积按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户60平方米,市区城市规划区外每户80-100平方米,边远山区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且村庄需整体搬迁的,由负责组织征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在就近城镇相对集中安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建设规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建设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入股安置。对于有稳定收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高速公路、桥梁、水利水电、能源等项目,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土地使用权租赁、联营、作价入股或将征地补偿款作为资本金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经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稳定收入。
第三十一条 农业安置。对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拥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方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人员的,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就业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应当坚持用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应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由被征地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被征地农民需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名单,经当地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经费从政府征地安置补助基金中解决。
第三十三条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即由申请者的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后,发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和施行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发放养老津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60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由政府按月发放养老津贴,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相关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严格按规定程序征收和使用土地的;
(二)未批先用或征地手续不齐全、征地补偿费未兑现,擅自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降低有关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四)违反规定采取包干征地形式实施征地的;
(五)有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省的要求就征地补偿标准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听证的;
(二)对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进行公告的;
(三)未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要求,在预存征地款未到位时就受理和报送建设用地报批件的;
(四)不按照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的。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部门未按《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各项征地补偿费,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土地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招标出让的工业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规定与《惠州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


补偿项目 县(区)名称
惠城区
大亚湾区
惠阳区
博罗县
惠东县
龙门县

地区类别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
五类区
六类区
六类区
七类区
八类区
六类区
七类区
八类区
七类区
八类区
九类区

框架结构(元/m2)
外墙、全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
720
710
700
700
690
690
680
670
690
680
660
670
660
650

正面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
670
660
650
650
640
640
630
620
640
630
610
620
610
600

正面贴、装钢窗、有防盗网的
650
640
630
630
620
620
610
600
620
610
590
600
590
580

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有防盗网的
620
610
600
600
590
590
580
570
590
580
560
570
560
550

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无防盗网的
570
560
550
550
540
540
530
520
540
530
510
520
510
500

未装修的
470
460
450
450
440
440
430
420
440
430
410
420
410
400

仅浇筑框架部分
400
390
380
380
370
370
360
350
370
360
340
350
340
330

混合结构(元/m2)
外墙全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
620
610
600
600
590
590
580
570
590
580
560
570
560
550

正面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
570
560
550
550
540
540
530
520
540
530
510
520
510
500

正面贴、装钢窗、有防盗网的
550
540
530
530
520
520
510
500
520
510
490
500
490
480

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有防盗网的
570
560
550
550
540
540
530
520
540
530
510
520
510
500

外墙水泥批搪、装钢窗、有防盗网的
500
490
480
480
470
470
460
450
470
460
440
450
440
430

未装修的
420
410
400
400
390
390
380
360
390
380
360
370
360
350


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


补偿项目 县(区)名称
惠城区
大亚湾区
惠阳区
博罗县
惠东县
龙门县

地区类别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
五类区
六类区
六类区
七类区
八类区
六类区
七类区
八类区
七类区
八类区
九类区

砖木结构(元/m2)
檐高3米以上(含3米)砖瓦房
460
455
450
450
445
445
440
430
445
440
430
435
430
425

檐高2.5米—3米以下砖瓦房
410
405
400
400
395
395
390
385
395
390
380
385
380
375

檐高3米(含3米)以上灰沙瓦房
360
355
350
350
345
345
340
335
345
340
330
335
330
325

檐高2.5米—3米以下灰沙瓦房
260
255
250
250
245
245
240
235
245
240
230
235
230
225

檐高3米(含3米)泥砖瓦房
210
205
200
200
195
195
190
185
195
190
180
185
180
175

檐高2.5米以下砖瓦房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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