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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机关服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47:02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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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机关服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审计署机关服务局


审计署机关服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审服办字〔2004〕19号

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精神,了解有关情况,请对你单位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特别是在建、拟建的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及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并请在清理基础上,认真填写《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清理统计表》,于6月1日前将统计表报送我局。

  各办对此次固定资产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迅速组织开展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清理统计表》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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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建办质[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现就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治理消除建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内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采取严厉有效的措施,重点集中打击和整治以下行为:

  (一)建设单位规避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的行为;

  (三)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四)施工单位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

  (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六)施工单位不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规定的行为;

  (七)施工单位不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重点工程部位进行安全管理的行为;

  (八)施工单位不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作业规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从2012年4月开始到9月,分四个阶段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至5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认真整改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7月)。在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基础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对有关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严格追究责任。注重源头治理,构建现场和市场的联动机制。

  (三)全面检查阶段(8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检查、抽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四)督查总结阶段(9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情况,深入分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专项工作报告,并于9月10日前报送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我部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检查。

  四、工作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规定的方法步骤,按规定时间认真做好四个阶段的每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确保取得实效。通过专项行动的集中开展,加强建筑安全各项工作,强化法规制度落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完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厄立特里亚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4月4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和自然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厄立特里亚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贝哈尼·阿布里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