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7:31:17  浏览:8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3〕7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业经自治区政府桂政函[2003]273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项目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负责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向处置办申报自行处置方案。自行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停缓建工程的基本概况;
(二)处置方式;
(三)处置进度安排。
第五条 处置办应当自收到自行处置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予以批准:
(一)处置方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二)处置进度安排适当、可行。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由处置办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0日内修改处置方案并重新申报。
第六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可以采取下列自行处置方式:
(一)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者公共设施;
(二)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改变项目用途,适当改造后竣工或者续建工程;
(三)经过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
(四)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房地产项目范围内环境;
(五)对外招租,由承租人装饰使用;
(六)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等方式与其他开发商共同续建工程,整体转让项目给其他开发商续建工程。
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停缓建工程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代为处置机构代为处置: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自行处置方案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申报的自行处置方案未获批准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自行处置方案实施的。
第八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停缓建工程建设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 代为处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项目转让,即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项目,由受让人进行建设使用。
(二)项目不转让,有偿使用,即在不转让项目的前提下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新投资者,由新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有偿使用。
第十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停缓建工程业主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业主下落不明的,应当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
(二)由代为处置机构拟定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或者有偿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处置办核准;
(三)由代为处置机构按照核准的方案委托拍卖企业依法拍卖;
(四)拍卖成交后,由代为处置机构与买受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或者项目有偿使用合同。
第十一条 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所得的项目转让款项或者有偿使用费,应当在扣除应缴税费后,转交停缓建工程业主。停缓建工程业主拒绝领取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代为处置机构上交市财政设立专户代为保存和管理。
第十二条 停缓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一)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改造价值的;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2005年3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政办〔2007〕146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贵港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贵港市工业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三区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生产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厂区内设置的必备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市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工业项目必须符合贵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五条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本办法,负责市辖三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发改、经委、环保、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各工业园区,根据本规定按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业用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发改等部门以及广西贵港江南工业园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结合市场需求状况,研究制订我市工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列入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的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可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编制工业用地出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出让计划,会同市发改、经委、建设、环保、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共同拟订包含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式、时间和项目要求、投资强度要求等内容的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行监督。

第九条 工业用地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用地现状、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审议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前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 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出让方案发布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公布受理竞买申请时间,资格审查时间和竞价时间(挂牌竞价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参加工业用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公告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的条件。

依法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同书中应明确产业要求、投资强度、规划建设要求、开工竣工期限、闲置土地处置、转让条件要求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竞得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成交价款。

第十二条 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出让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号、位置、面积、成交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规划建设项目等信息。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职能管理部门须按照职责范围监督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对违约者应依照出让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桂平市、平南县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