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12]55号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残联、老龄办:
为了积极、主动、科学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的挑战,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为老服务水平,促进养老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自2011年起,我市建立了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依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市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经市政府批准,在市级部门预算之外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自2011年起设立,执行至2015年。
第三条资金来源包括三部分: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 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重点原则。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发展方向的相关项目。
(二)资金统筹使用原则。以本专项资金为引导,统筹使用好中央、市级和区(县)安排以及社会筹集的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资金。
(三)各级政府共同支持原则。符合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支持重点的项目,且区(县)、街道(乡镇)按照一定比例安排项目配套资金的,将给予优先支持。
(四)事权管理清晰原则。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支持项目中如有事权为区(县)政府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细则的要求将相关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区(县)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根据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及有关部门已出台实施的政策确定,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社会力量办养老(助残)服务机构运营补助;
(二)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市级补助;
(三)开展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经费;
(四)全市“孝星”评选表彰经费;
(五)养老信息化建设经费;
(六)养老(助残)服务券印制经费;
(七)城乡社区(村)养老(助残)餐桌、城乡社区(村)托老(残)所市级补助;
(八)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券结算市级补助;
(九)高龄老人医疗补助;
(十)为老年人(残疾人)配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市级补助;
(十一)资助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市级补助;
(十二)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市级以奖代补资金。
第七条 对于其他经与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等有关部门研究,符合本专项资金用途新增加的支持项目,须按照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政策中规定的资金负担渠道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为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及其他经市政府确定或批准的方式。
第九条 资金支持标准
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将分别根据具体支持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对资金规模达到或超过有关额度限制的要执行财政评审并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和年度项目申报相关要求的项目,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已享受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符合中央和市级项目库管理规定和年度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管理:区(县)级事权项目由区(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市级事权项目由相关单位或机构直接上报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及每年确定的支出结构和重点,确定可参加年度拟支持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复审,并对资金规模达到或超过有关额度限制的项目执行财政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批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批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和向区(县)转移支付。
第十五条 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收到市级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与区(县)自行安排的资金做好统筹安排,切实、及时用于所支持项目,有效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对已下达市级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可结转半年使用。
对截止到当年10月底前仍未细化到项目内容且未下达到市级预算单位或转移支付区(县)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将予以核减并统筹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事项。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机构收到专项资金后,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筹集工作;
(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会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年度资金规模的建议,统筹确定支出结构和重点,并根据市人大审定的预算方案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三)会同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等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四)负责对市民政局拟定年度支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复审,做好项目评审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确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二)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三)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负责组织申报项目,进行项目业务审核,制定年度拟支持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五)负责市级项目的组织及实施,并指导区(县)级项目实施,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六)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使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残联负责会同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做好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项目相关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民政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中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支持方向,
(二)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三)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中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
(四)负责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市级项目的组织及实施,并指导区(县)级项目实施,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五)会同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使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全面引入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以及完善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验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等方式。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民政、残联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防止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甲型H1N1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关于防止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甲型H1N1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38号
关于防止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甲型H1N1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加拿大食品检验署2009年5月2日紧急通报,在加拿大阿尔伯塔省一个养猪场的监测中发现了甲型H1N1亚型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病毒。为防止猪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阿尔伯塔省输入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加拿大阿尔伯塔省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的猪及其产品,经甲型H1N1亚型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加拿大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加拿大的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作防疫消毒处理。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加拿大的非法入境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加拿大发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省自动列入禁止进境名单,依照本公告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