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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9:25  浏览:9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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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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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

  煤矸石是煤炭开采和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是目前排放量最大的工业固体废弃物之一。为进一步推动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制定了《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参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

  一、煤矸石综合利用是一项长期的技术经济政策

  煤矸石是煤炭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每年的排放量相当于当年煤炭产量的10%左右,目前已累计堆存30多亿吨,占地约1.2万公顷,是目前我国排放量最大的工业固体废弃物之一。煤矸石长期堆存,占用大量土地,同时造成自燃,污染大气和地下水质。煤矸石又是可利用的资源,其综合利用是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八五”以来煤矸石综合利用有了较大的发展,利用途径不断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我国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还比较落后,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综合利用发展也不平衡。大力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可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改善煤矿生产结构,分流煤矿富余人员,同时又可以减少土地压占,改善环境质量。因此,煤矸石综合利用是一项长期的技术政策。

  煤矸石综合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将资源化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资源化利用与污染治理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以巩固、推广为主,完善、开发并举。巩固已有的技术成果,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有市场前景的技术,逐步完善比较成熟的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努力创新,不断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的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煤矸石的扩大利用。

  二、煤矸石综合利用的主要技术原则煤矸石综合利用以大宗量利用为重点,将煤矸石发电、煤矸石建材及制品、复垦回填以及煤矸石山无害化处理等大宗量利用煤矸石技术作为主攻方向,发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

  加强煤矸石资源化利用的评价工作,对煤矸石的分布、积存量、矸石类型、特性等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逐步建立煤矸石资料数据库,为合理有效利用煤矸石提供翔实可靠的基础资料。根据煤矸石的矿物特性和理化性能确定综合利用途径。

  煤矸石发电应向大型循环流化床燃烧技术方向发展,逐步改造现有的煤矸石电厂,提高燃烧效率,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和利用水平,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煤矸石建材及制品,以发展高掺量煤矸石烧结制品为主,积极发展煤矸石承重、非承重烧结空心砖、轻骨料等新型建材,逐步替代粘土;鼓励煤矸石建材及制品向多功能、多品种、高档次方向发展。

  含有用元素的煤矸石,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按照先加工提取、后处置的原则,分采分选;对暂时不能利用的要单独存放,不应随废渣一起弃置。

  鼓励利用煤矸石复垦塌陷区,发展种植业,改善生态环境。

  新建煤矿(厂)应在矿井建设的同时,制定煤矸石利用和处置方案,不宜设立永久性矸石山。老矿井的矸石山,应因地制宜有计划地治理和利用,让出或减少所压占土地。

  三、煤矸石作燃料发电推广利用煤矸石、煤矸石与煤泥、煤矸石与焦炉煤气、矿井瓦斯等低热值燃料发电。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电厂的建设要靠近燃料产地,避免燃料长途运输;凡有稳定热负荷的地方,经技术经济论证,应实行热电联产联供。

  推广适合燃烧煤矸石的(其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75吨□小时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广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技术。

  推广炉内石灰脱硫和静电除尘技术。对燃用高硫煤矸石的电厂,必须采取脱硫措施实现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对灰渣要进行综合利用,不应造成二次污染。

  推广煤矸石沸腾炉床下风室点火技术和红渣直接点火技术,推广利用发热量较高的煤矸石生产成型燃料技术。

  研究开发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电厂锅炉高效除尘、脱硫设备,灰渣干法输送、存储及利用技术和设备;燃煤泥锅炉煤泥输送、给料、成型技术和设备。

  研究开发煤矸石电厂锅炉的耐磨材料及制造工艺,解决磨损问题,提高锅炉连续运行时间和可靠性;研究开发高效、可靠的冷渣设备和大容量循环流化床锅炉制造技术。

  四、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利用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前,应对所用煤矸石的化学成分、矿物成分、发热量、物理性能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小试;原料成分复杂、波动大时,应进行半工业性试验。

  利用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用于生产建材产品的煤矸石应进行放射性测量,原料符合GB9196-88标准,制品中放射性元素含量符合GB6763-86标准。

  1.煤矸石制砖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大力发展煤矸石空心砖等新型建筑材料,在煤矸石贮存、排放的周边地区,鼓励现有粘土(页岩)烧结砖生产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与装备提高煤矸石的掺加量,限制和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煤矸石砖生产以烧结砖为主,重点推广全煤矸石承重多孔砖和非承重空心砖,要向高技术方向发展,主要是发展高掺量、多孔洞率、高保温性能、高强度的承重多孔砖,或带有外饰面的清水墙砖。为此要加强原料的均化处理,逐步改造软塑成型、自然干燥工艺,利用砖窑余热干燥砖坯,推广有余热利用系统的节能型轮窑和隧道窑;积极发展硬塑、半硬塑成型和隧道窑干燥与焙烧连续作业的全内燃一次码烧工艺,提高机械化和半自动化水平。

  鼓励消化吸收国外先进制砖技术和设备,提高利废建材的技术装备水平。改进原料的中、细碎设备,发展高挤出力、高真空度挤出机,配套完善3000-6000万块□年承重多孔砖和非承重空心砖全套设备和工艺;完善开发高质量的外承重装饰砖和广场、道路砖。

  煤矸石烧结多孔砖执行GB13544-92标准。煤矸石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执行GB13545-92标准。

  2.煤矸石制水泥推广利用煤矸石为原料,部分或全部代替粘土配制水泥生料,烧制硅酸盐水泥熟料。

  推广过火矸等作水泥混合材技术,生产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等。用于做水泥混合材的煤矸石应符合有关水泥混合材的标准,水泥应符合有关水泥产品的国家标准。

  3.煤矸石制其他建材产品根据煤矸石的矿物组成,可作为硅质原料或铝质原料,应用于许多烧结陶(瓷)类建材产品的生产,并充分利用其所含的发热量。

  在建筑陶瓷、建筑卫生陶瓷等陶瓷制品生产中,推广以煤矸石为部分原料替代材料的生产技术。煤矸石排放、贮存地附近的建筑卫生瓷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鼓励其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利用煤矸石。

  推广以煤矸石为主要原料,生产规模大于3万立米□年的烧结陶粒生产技术,以煤矸石烧结陶粒为骨料的混凝土空心砌块生产技术。

  推广以过火矸、岩巷矸等低热值煤矸石为骨料的砼空心砌块等砼制品生产技术,煤矸石物化性能应满足砼用骨料标准或《自燃煤矸石轻骨料》标准(JC□T541-94)。

  推广以石灰岩为主要矿物的煤矸石生产石灰技术。研究开发掺加煤矸石陶(瓷)质建材制品的新技术、新装备。

  研究开发掺加煤矸石的新型建材产品的新技术装备。五、积极推广煤矸石复垦及回填矿井采空区技术推广利用煤矸石充填采煤塌陷区和露天矿坑复垦造地造田,复垦种植技术。对处于开发早期,尚未形成大面积沉陷区或未终止沉降形成塌陷稳定区的矿区,可采用预排矸复垦。推广利用煤矸石充填沟谷等低洼地作建筑工程用地、筑路等工程填筑技术。矸石复垦土地作为建筑用地时,应采用分层回填,分层镇压方法充填矸石,以获得较高的地基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推广煤矸石矿井充填技术,采用煤矸石不出井的采煤生产工艺,充填采空区,减少矸石排放量和地表下沉量。

  推广在道路等工程建设中,以煤矸石代替粘土作基材技术,凡有条件利用的,必须掺用一定量的煤矸石。

  完善利用煤矸石充填废弃矿井技术。研究开发煤矸石回填塌陷区生物复垦、微生物复垦技术;矸石不出井和地面无矸石山综合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

  研究完善煤矸石充填建筑复垦技术、矸石堆(山)防治污染处理及植被绿化技术。

  六、回收有益组分及制取化工产品推广利用煤矸石制取聚合氯化铝、硫酸铝、合成系列分子筛等化工产品技术,生产岩棉及制品技术。

  推广以高岭石质煤矸石(煤系高岭土)为原料的煅烧高岭土深加工技术。

  开发利用煤矸石制特种硅铝铁合金、铝合金技术,研究开发利用煤矸石生产铝系列、铁系列超细粉体的生产工艺。

  完善利用煤矸石提取五氧化二钒及其他稀有元素技术。

  七、煤矸石生产复合肥料

  鼓励利用煤矸石改良土壤,提高土壤的酸性和疏松度,增加土壤的肥效。使用煤矸石改良土壤,在未制定污染控制标准前,应参照GB8193-89标准执行。

  积极推广煤矸石生产生物肥料和有机复合肥料技术,完善利用煤矸石生产农用肥料活化处理技术,生产质量稳定的合格产品。

  综合利用煤矸石生产的生物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附件: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

 

附件:

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

  一、煤矸石资源化利用的评价

  煤矸石的性质决定着煤矸石资源化的途径,因此对煤矸石的组分及性质进行分析和评价,将有利于选择最佳的资源化利用途径,更好、更有效地利用煤矸石资源。

  按照煤矸石的岩石特征分类,可以分成高岭石泥岩(高岭石含量>60%)、伊利石泥岩(伊利石含量>50%)、砂质泥岩、砂岩及石灰岩。主要利用途径为:高岭石泥岩、伊利石泥岩-生产多孔烧结料、煤矸石砖、建筑陶瓷、含铝精矿、硅铝合金、道路建筑材料;砂质泥岩、砂岩-生产建筑工程用的碎石、混凝土密实骨料;石灰岩-生产胶凝材料、建筑工程用的碎石、改良土壤用的石灰。

  煤矸石中的铝硅比(三氧化二铝□二氧化硅)也是确定一般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的因素。铝硅比大于0.5的煤矸石,铝含量高,硅含量较低,其矿物成分以高岭石为主,有少量伊利石、石英,质点粒径小,可塑性好,有膨胀现象,可作为制造高级陶瓷、煅烧高岭土及分子筛的原料。

  煤矸石中的碳含量是选择其工业利用方向的依据。按煤矸石中碳的含量多少可分为四类:一类<4%,二类4~6%,三类6~20%,四类>20%。四类煤矸石发热量较高(6270-12550千焦□千克),一般宜用作为燃料,三类煤矸石(2090-6270千焦□千克)可用作生产水泥、砖等建材制品,一类、二类煤矸石(2090千焦□千克以下)可作为水泥的混合材、混凝土骨料和其他建材制品的原料,也可用于复垦采煤塌陷区和回填矿井采空区。

  在煤矸石的化学成分中,全硫含量一是决定了矸石中的硫是否具有回收价值,二是决定了煤矸石的工业利用范围。按硫含量的多少也可将煤矸石分为四类:一类<0.5%,二类0.5~3%,三类3~6%,四类>6%。全硫量达6%的煤矸石即可回收其中的硫精矿,对于用煤矸石作燃料的要根据环保要求,采取相应的除尘、脱硫措施,减少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污染。

  二、煤矸石发电

  1.煤矸石发电的技术要求含碳量较高(发热量大于4180千焦□千克)的煤矸石,

  一般为煤巷掘进矸和洗矸,通过简易洗选,利用跳汰或旋流器等设备可回收低热值煤,供作锅炉燃料。

  发热量大于6270千焦□千克的煤矸石可不经洗选就近用作流化床锅炉的燃料。煤矸石发电,其常用燃料热值应在12550千焦□千克以下,可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产生的热量既可以发电,也可以用作采暖供热。这部分煤矸石以选煤厂排出的洗矸为主。

  煤矸石发电以循环流化床锅炉为主要炉型。加入石灰石或白云石等脱硫剂,可降低烟气中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产生量。燃烧后的灰渣具有较高的活性,是生产建材的良好原料。今后发展以循环流化床锅炉为主,重点推广75吨□小时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并完善、开发大型化的循环流化床锅炉。

  2.煤矸石、煤泥混烧发电的技术要求煤矸石发热量4500-12550千焦□千克,煤泥发热量8360-16720千焦□千克,煤泥的水分25-70%。混烧方式有煤矸石和煤泥浆、煤矸石和煤泥饼混烧,煤泥加入可以采用机械方式输送、挤压泵与管道混合输送及泵送方式,锅炉采用流化床和循环流化床。

  三、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1.煤矸石制砖的技术要求

  (1)煤矸石制烧结砖利用煤矸石全部或部分代替粘土,采用适当烧制工艺生产烧结砖的技术在我国已经成熟,这是大宗利用煤矸石的主要途径。生产烧结砖对煤矸石原料的化学组成要求:二氧化硅为55~70%,三氧化二铝为15~25%,三氧化二铁为2~8%,氧化钙≤2%,氧化镁≤3%,二氧化硫≤1%。可塑性指数7~15,热值为2090~4180千焦□千克,煤矸石的放射性符合GB9196-88标准。

  煤矸石制烧结砖的工艺比粘土制砖工艺增加了一道粉碎工序。根据煤矸石的硬度和粒径,可选用颚式或锤式破碎机、球磨机等分别进行粗、中、细碎,并对原料进行陈化,以增加塑性。

  煤矸石烧结砖采用内燃型,尽量避免超内燃。煤矸石烧结砖多采用一次码烧隧道窑,也可以采用轮窑等窑炉,并利用窑炉的余热设立干燥室。其产品符合GB5101-93、GB6763-86标准。

  (2)煤矸石制烧结空心砖

  以煤矸石为主要原料,煤矸石化学成分同煤矸石制烧结砖,但对粉碎要求较高,水分一般在13-17%,利用高压挤出机成型,隧道窑一次码烧即成,产品质量参照GB13544-92、GB13545-92和GB6763-86标准。

  2.煤矸石生产水泥的技术要求

  (1)煤矸石代粘土烧制硅酸盐水泥熟料在烧制硅酸盐水泥熟料时,掺入一定比例的煤矸石,部分或全部代替粘土配制生料。煤矸石主要选用洗矸,岩石类型以泥质岩石为主,砂岩含量尽量少。所配生料的化学成分要满足生产高质量水泥熟料的要求,一些有害成分的含量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产品应符合GB175-92标准。

  (2)以煤矸石作混合材磨制各种水泥我国大多数过火矸以及经中温活性区煅烧后的煤矸石均属于优质火山灰活性混合材,可掺入5%-50%的作混合材,以生产不同种类的水泥制品。用作水泥混合材的煤矸石要求是炭质泥岩和泥岩、砂岩、石灰岩(氧化钙含量>70%),通常选用过火或煅烧过的煤矸石。煤矸石的活性应符合GB12957-92标准,放射性应符合GB9196-88标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应符合GB1344-92标准。

  3.煤矸石制轻集料的技术要求我国积存的煤矸石中有40%左右适合于烧制轻集料(称为煅烧煤矸石轻集料),有10%左右的过火煤矸石经破碎筛分即可制得轻集料(称为自燃煤矸石轻集料)。

  (1)煅烧煤矸石轻集料:由炭质泥岩或泥岩类煤矸石经破碎、粉磨、成球、烧胀、筛分而成。在烧制轻集料时,煤矸石中的二氧化硅在含量55-65%、三氧化二铝含量在13~23%为佳。对于易熔组分,氧化钙加上氧化镁的含量宜在1~8%,氧化钠加上氧化钾宜在2.5~5%,三氧化二铁和碳是煤矸石中的主要膨胀剂,前者含量宜在4~9%,后者含量宜在2%左右。含碳量过高时,可采用洗选的方法脱碳,或采用配入不含或少含碳的矸石降低碳含量,也可采用在颗粒膨胀前进行脱碳,烧掉多余的碳。

  (2)自燃煤矸石轻集料过火的煤矸石经筛分得到轻集料。自燃煤矸石轻集料的生产可按JC□T541-94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自燃煤矸石轻集料的放射性要符合GB6763-86标准的规定。

  4.煤矸石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轻集料(粗料25~30%,细料40~45%)为骨料,水泥(8~16%)为胶结料,加水(10~15%),并可加入少量外加剂,搅拌均匀后,经振动成型、自然养护后即可制成煤矸石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这种砌块的密度、强度、相对含水率、抗冻性、碳化系数、软化系数等技术要求应符合GB15229-94标准的要求;其放射性应符合GB6763-86标准的规定。

  5.煤矸石加气混凝土的技术要求煤矸石加气混凝土主要是以过火煤矸石等为硅铝质材料、水泥和石灰等钙质材料以及石膏为原料,按一定配比后,加水研磨搅拌成糊状物,再加入铝粉发泡剂,然后注入坯模,待坯体硬化后切割加工成型,再用饱和蒸汽蒸养而成。其产品主要有砌块或板材两种。对过火煤矸石的化学成分要求:二氧化硅≥50%;三氧化二铝≥20%;三氧化二铁≤15%,三氧化硫≤2%,烧失率小于10%。煤矸石加气混凝土砌块及板材的规格、质量和技术要求要分别符合GB11968-89标准和JC351-62标准的规定。

  四、煤矸石复垦及回填矿井采空区利用煤矸石作为复垦采煤塌陷区的充填材料,即可使采煤破坏的土地得到恢复,又可减少煤矸石占地,减少煤矸石对环境的污染。一般用于复垦的煤矸石以砂岩、石灰岩为主,采用推土机回填、压实,根据不同的用途进行处理,如作为耕种则进行表面复土,作为建筑用地则要采取分层碾压。

  1.复垦种植的技术要求对停用多年并已逐渐风化的煤矸石,进行复垦后,可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绿化种植。先以草灌植物为主,然后再种乔木树种,一般选择抗旱、耐盐碱、耐瘠薄的树种。对表层已风化成土的煤矸石复垦后,不需复土,可直接进行植树造林或开垦为农田。但在种植农作物前必须查明矸石中的有害元素含量。

  2.煤矸石作工程填筑材料的技术要求煤矸石作填筑材料主要是指充填沟谷、采煤塌陷区等低洼区的建筑工程用地,或用于填筑铁路、公路路基等,或用于回填煤矿采空区及废弃矿井。

  煤矸石工程填筑是以获得高的充填密实度,使煤矸石地基有较高的承载力,并有足够的稳定性。要求煤矸石是砂岩、石灰岩或未经风化的新矸石,施工通常采用分层填筑法,边回填、边压实,并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规范》对填筑工程进行质量评价。

  煤矸石用于矿井回填,通常采用水力和风力充填两种方法。水力充填(也称水沙充填)是利用煤矸石进行矿井回填的常用方法。如果煤矸石的岩石组成以砂岩和石灰岩为主,在进行回填时,需加入适量的粘土、粉煤灰或水泥等胶结材料,以增加充填料的粘结性和惰性;当煤矸石的岩石组成以泥岩和炭质泥岩为主时,则需加入适量的砂子,以增加充填料的骨架结构和惰性。水力充填所需用的水,可采用废矿井中或采煤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填充后固液分离渗出的水还可以复用。

  在“三下采煤”、煤柱回采时均可采用煤矸石回填技术。

  五、回收有益矿产及制取化工产品

  1.从煤矸石中回收硫铁矿的技术要求对于含硫量大于6%的煤矸石(尤其是洗矸),如果其中的硫是以黄铁矿的形式存在,且呈结核状或团块状,则可采用洗选的方法回收其中的硫精矿。粗选设备主要是跳汰机、旋流器等,精选设备有淘汰盘、摇床等。选出硫精矿后的尾矿可用作制砖和水泥的原料。对于煤矸石中的大块硫铁矿石,也可采用手拣回收。对于煤矸石中含硫量较高的矿区,在开采煤炭时,应在可能的条件下,将高硫煤矸石与煤及其他矸石进行分采、分运、分贮。

  2.制取铝盐的技术要求利用煤矸石中含有的大量煤系高岭岩,可制取氯化铝、聚合氯化铝、氢氧化铝及硫酸铝。对煤矸石原料的一般要求是:高岭石含量在80%以上,二氧化硅在30~50%,三氧化二铝在25%以上,铝硅比大于0.68,三氧化二铝浸出率大于75%,三氧化二铁小于1.5%、氧化钙及氧化镁的含量均小于0.5%。应创造条件对这类煤系高岭岩与煤层进行分采、分运,或从煤矸石中分选出来。

  生产铝盐的工艺有酸溶-盐基度调整法、酸溶-结晶氯化铝法,可制得聚合氯化铝、氯化铝、氢氧化铝以及副产品白炭黑、水玻璃等。

  利用上述工艺中的酸渣(其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硅)与氢氧化钠反应即可生产水玻璃。以水玻璃和盐酸等无机酸为原料,采用沉淀法,在一定温度下完全反应即可制得白炭黑。白炭黑主要用作工业填料。

  六、煤矸石生产农肥或改良土壤

  1.煤矸石制微生物肥料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和廉价的磷矿粉为原料基质,外加添加剂等,可制成煤矸石微生物肥料,这种肥料可作为主施肥应用于种植业。作为微生物肥料载体的煤矸石,其要求是:灰分≤85%,水分<2%,全汞≤3毫克□千克,全砷≤30毫克□千克,全铅≤100毫克□千克,全镉≤3毫克□千克,全铬≤150毫克□千克;煤矸石中的有机质含量越高越好,磷矿粉的全磷含量应>25%。

  2.煤矸石制备有机复合肥料的技术要求有机质含量在20%以上、PH值在6左右(微酸性)的碳质泥岩或粉砂岩,经粉碎并磨细后,按一定比例与过磷酸钙混合,同时加入适量添加剂,搅拌均匀并加入适量水,经充分反应活化并堆沤后,即成为一种新型实用肥料。这种肥料中氮、磷、钾元素含量不高,但有机质和微量元素硼、锌、钴、锰等含量丰富,大量的磷酸盐、铵盐被煤矸石保持在分子吸附状态,营养元素更易被农作物吸收,在2~3年内均有一定的肥效。

  3.利用煤矸石改良土壤的技术要求利用煤矸石的酸碱性及其中含有的多种微量元素和营养成分,可将其用于改良土壤,调节土壤的酸碱度和疏松度,并可增加土壤的肥效。具体实施时,要查明土壤的化学成分和性质,并在其中掺入一些有机肥料。在未制定污染控制标准前,应参照GB8193-89标准执行。

  七、其他利用途径

  1.生产铸造型砂的技术要求高岭石含量在40%以上的泥质岩石类煤矸石可作为生产铸造型砂的原料。煅烧是生产铸造型砂的技术关键。煅烧窑炉常采用立窑或倒焰窑。泥岩类煤矸石主要从泥岩含量相对较多的洗煤矸石、煤巷矸石和手选矸石中采用人工手拣的方法获得。

  2.冶炼硅铝铁合金的技术要求对于三氧化二铁含量较高的煤矸石,可采用直流矿热炉冶炼硅铝铁合金。所用煤矸石的化学成分:二氧化硅在20~35%,三氧化二铝在35~55%,三氧化二铁在15~30%。入炉粒度在20~60毫米。为降低电耗,提高经济效益,煤矸石和铝矾土应以熟料的粉料与烟煤粉制成球团后再入炉冶炼。硅铝铁合金在炼钢生产中主要用作脱氧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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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6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用地标准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包括:农村村庄、集镇内的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和社队企业、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业社队和县城及县、市直辖镇,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村镇内个人建房和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建设用地,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地建房,进行建设;不准越权或利用职权乱批用地。
第四条 村镇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指定或设置工作部门,作为依法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机关。人民公社要设立由人民代表参加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委员会,并确定管理人员。生产大队要成立管
理小组。
第五条 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是公民应尽的职责。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土地,分别归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社员对宅基地(包括老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权力,没有所有权。不准在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开矿、烧砖瓦、挖土毁田和葬坟(提倡火葬,深埋或划
定公墓地)。
农村社队不准以土地投资入股方式与全民所有制和非农业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投资建设。
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第六条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国的国策。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要充分利用村镇内原有的宅基地、空闲地、荒废地等。凡有荒废地、空闲地、沙、碱、薄地、坡地等可以利用的,不准占用耕地、好地。城市近郊和人均不足一亩耕地的村镇,宅基地面积必须严加控
制,不准占用耕地、园地。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村镇建房,必须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各村镇都要本着远期和近期,总体和局部相结合的原则,做出规划。规划可以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和控制用地问题,然后进行详细规划。没有村镇规划,审批部门不准审批建房用地。
社员的老宅基地有碍村镇建设时,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妨碍和阻挠。
村镇规划要根据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的要求,合理安排社员的宅基地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场院、道路、绿化等用地。
村镇规划应在原村镇占地范围内进行。要充分利用现有建筑和设施,逐步改建,不断完善,不要大拆大建。要严格控制迁村并村。必须迁村并村的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村庄规划由生产大队制订。一个村庄有两个以上生产大队的,在公社领导下由各大队联合制订。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讨论通过,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集镇规划由公社和所在大队联合制订。经社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公社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地、市备案。
报批规划时,要提交村镇现状平面图;规划平面图;规划说明书和各项工程的占地面积、占地比例等。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改变,如需修改时,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村镇建房的样式要因地制宜,多种多样,各具特色。不要强求一律。城市近郊和人多地少的地区要求建楼房,不经批准不准建平房;平原地区提倡建楼房;山区和丘陵地区要合理利用地形,依山就势建窑洞、平房或楼房。

第三章 用地标准
第十条 社员建房每户(按平均五口人计算,下同)规划用地限额,规定如下:
城市近郊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地区,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
平原地区,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半;
山区、丘陵地区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三分。如人多地少须占用耕地时不得超过二分半。
按照以上限额和人口发展计划,规划到本世纪末,不占用耕地的村镇,社员建房规划用地可在限额基础上平均每户增加半分左右,但最多平均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三分半。
各县、市要根据以上限额规定,结合当地人均耕地、家庭副业、民族习惯、计划生育等情况,具体规定社员宅基地面积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村镇内的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的比例,暂规定为:宅基地面积占村镇规划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道路、绿化用地占百分之二十左右。
第十二条 农村社队企业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不同行业和生产规模,分别拟定各类企业用地限额,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 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居住拥挤,或确实需要分居又无宅基地的农村社员;无宅基地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均可向生产队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根据规划和用地指标审核同意后
,编入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年度建房用地计划占用耕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分户发给宅基地使用证。
生产大队编制年度建房用地计划时,对独生子女户,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农村社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占用耕地不超过二亩或非耕地不超过五亩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不超过三亩或非耕地不超过十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超过三亩或非耕地超过十亩
的,由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要有计划地兴办社队砖瓦厂,满足社员建房需要。为本队社员建房需要兴办的临时砖瓦厂及取土用地,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
兴办从事商品生产的砖瓦厂,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砖瓦厂的取土用地,要充分利用土丘、土山坡、荒废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结合平整土地制定恢复种植的切实措施。
第十六条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社队企事业单位进行建设需占用生产队土地时,要尽量占用生产队的空闲地、荒废地。对占用的土地,要给予补偿,并要妥善安排该队社员的生产、生活。
占用土地补偿标准:耕地为年产值的三至五倍;有收益的非耕地为年产值的二至四倍;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年产值按被占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青苗补偿费和房屋、树木等附着物的补偿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或由占地单位和生产队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对大量从事养殖、编织等“专业户”的生产用地,应根据经营种类、规模的需要和可能,批给适当的土地。对集镇内非农业户的建房用地,应根据不同情况经与生产队协商同意后,按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凡列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的文物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因建房用地而侵占、拆除和损坏。村镇建设中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必须严加保护,并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社队企业的用地,经批准后一年不使用的,或批少占多的多出部分,要限期退回生产队耕种。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在村镇规划和改建中,腾出空地改为耕地用于农业生产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从有收入的第一年起,免征七年农业税。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建设中,规划合理、节约用地或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对制止乱占滥用土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出卖或出租建房用地的,要限期将土地退回集体,没收全部所得款项。土地上的建筑物要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 出卖房屋未经批准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和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已经批给宅基地的,要限期收归集体。
买入房屋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者,按第十三条规定程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者,要限期将宅基地退还集体。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侵占集体土地建房或进行其他建设的要限期收回所占土地,根据情节处以所占土地年产值三至五倍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队干部要模范地执行本办法。在村镇规划中,对广大群众要充分作好政治思想工作,不得生硬粗暴简单从事。切实把村镇建房用地规划好,管理好。
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土地建房、种树;在审批建房用地中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打击报复;拒不执行村镇规划管理规定任意砍树、扒房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阻碍村镇规划建设或围攻、打骂工作人员者,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予经济制裁的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由生产大队提出意见。属于对单位的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经公社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个人的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由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对没收的非法所得款项和罚款,主要用于村镇公用设施建设。县、公社、大队各使用的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法令的规定确定。
对经济损失的赔偿费,全部交给受损失的单位,作为当年收入,按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过去省内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社员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提交市、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82年6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7】第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于2007年9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2007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国减负〔2007〕4号)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全国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检查:贯彻国务院部署,组织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专项清理的情况;落实“三取消、一不准”规定的情况,即1997年后,未征得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同意而新增加的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收费一律取消;各地出台的地方保护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向企业继续收取的情况;中介机构、社团组织向企业涉税收费问题的治理情况;向企业涉税收费项目以及摊派报刊等行为的治理情况;企业和社会反映的税收热点、难点和损害企业利益的突出问题的督办、查处和督办案件解决的质量和效率等情况。
  (二)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企业减负工作机制的情况。重点检查:信访举报、案件督办、重大案件回访和通报制度以及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的落实情况;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机构建设、工作经费落实的情况;落实避免对企业进行多头、多次重复检查的情况;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的情况;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已经出台相关制度规定的单位开展法规宣传、依法检查、依法治理的情况,以及尚未出台的单位推进制度体系建设的工作进展情况等。
  (三)优化纳税服务,减轻企业不必要的办税负担的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的情况。包括:
  1.解决企业办税“多头找、多次跑”和税务机关“重复找企业”问题的情况。“一站式”服务、限时服务、全程服务等服务制度的落实情况;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的情况;对企业的税收调查、纳税评估等工作的统筹安排情况。
  2.解决企业重复报送涉税资料和数据问题的情况。对已存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要求采集的各项基础信息,在企业办理登记类、认定类、申报类、审批类等各种涉税事项时,有无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情况;企业纸质涉税资料的报送时限等情况。
  3.解决企业应用电子手段申报纳税收费与服务不规范问题的情况。企业使用、升级纳税申报软件等信息产品的收费情况。
  4.解决企业办税排队拥挤问题的情况。防止和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的主要措施。
  5.创新服务手段,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保障办税需求的情况。通过受理纳税咨询、开展办税辅导等途径,了解企业纳税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情况;对企业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整理和解决情况;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服务平台对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办税辅导的情况。
  (四)推行办税公开和建设税收信用体系的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的情况。主要包括:按照办税公开工作的要求,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企业和社会公布税务机关受理举报、投诉、反馈意见和建议的方式情况;客观、准确、公平地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情况;运用评定结果,对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企业推行分类管理和服务的情况。
  (五)组织开展对十年企业涉税治乱减负总结宣传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把企业反映突出、意见较大的问题列入本单位的检查内容。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2007年全国企业涉税治乱减负检查工作由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基层单位分级负责,层层落实。10月份,各单位要完成对本单位的自查自纠,税务总局将对各单位的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检查。11月份,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力量对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各地检查工作结束后,省以下税务机关要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检查情况;各省税务机关要在2007年11月10日前将本单位检查情况报至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税务总局将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检查情况和相关数据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企业涉税治乱减负工作检查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进一步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举措。因此,要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企业反映强烈的涉税热点问题,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做好各项检查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企业涉税治乱减负作为发展经济、增加税收的重要工作来抓,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与抓好党风建设、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结合起来,坚决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纠正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和社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布。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一查到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