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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08:23  浏览:8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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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六号
  《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5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赣州市中心城区章江新区建设,规范土地征收和房屋等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江新区范围内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以及涉及包括房屋在内的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章江新区范围是指章贡区水南镇行政管辖区域。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中心城区章江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以及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拆迁补偿工作的实施。
被征地及拆迁所在地的区政府、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协同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被征地的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居委会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发放。
第四条 建设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原则。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地、占地或者直接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私下协商征地。
第五条 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拟订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在被征地单位所在地公告。
第六条 被征地单位和农村村民对拆迁、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收集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根据土地的不同地类按下列标准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蔬菜基地,每亩4万元至4.4万元;
(二)精养鱼塘,每亩4.7万元至5.2万元;
(三)耕地(含水田、旱地、普通菜地、普通鱼塘,下同),每亩3.2万元至3.8万元;
(四)园地、水生地、有林地和牧场,每亩1.6万元至1.9万元;
(五)疏林地、柴草山,每亩0.36万元至0.48万元;
(六)住宅主房屋以外的宅基地,每亩0.64万元至0.8万元;
(七)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每亩0.16万元至0.24万元。
第九条 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
(一)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二)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
被征地单位对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章贡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在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征收土地时,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按征地总面积5—10%的比例预留土地,用以解决被征地单位农民生产就业用地和统一建设安置房屋用地。
村、组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预留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统一建设安置房屋用地由政府统一征收、统一规划;安置用房建成后统一颁发城市房屋产权证。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涉及住宅主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获得房屋补偿费用:
(一)直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框架结构:
一类房屋:每平方米380元;
二类房屋:每平方米350元;
三类房屋:每平方米240元;
2、砖混结构:
一类房屋:每平方米330元;
二类房屋:每平方米300元;
三类房屋:每平方米240元;
3、砖木结构:
一类房屋:每平方米260元;
二类房屋:每平方米230元;
4、土木结构:每平方米200元;
5、未封闭阳台按上述相应结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6、没有完成屋顶的建筑物,按围墙计算;豪华装饰的住宅,可结合评估结果在同类结构房屋的基础上相应增加补偿。
以上结构类别分别按以下标准界定:
一类房屋系指门、窗齐全,内、外墙均已粉刷;
二类房屋系指门、窗齐全,但内、外墙均无粉刷或内墙粉刷外墙没粉刷;
三类房屋系指房屋已封顶,但无门、窗,内、外墙均无粉刷。
(二)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住宅主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户籍及实际居住在被征地村、组的,根据自愿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房屋安置。由政府统一建造成套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购买以建造成本计价的安置房屋;
(二)宅基地返迁安置。政府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区外统一安排宅基地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选择宅基地返迁安置。
被拆迁人户籍不在被征地村、组或者户籍在被征地村、组但实际不在被征地村、组居住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被拆迁住宅主房屋的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按照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和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二)等面积安置后,被拆迁人建筑面积人均未达35平方米的,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增加安排至人均建筑面积达35平方米。所增加的安置面积房价,按高于同期等面积安置房价的20%结算。
(三)因房型差异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内的,仍按等面积安置房价结算;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同期同类商品房价结算。
对住宅主房屋占用的土地,由征地单位向被拆迁人支付土地补偿费。住宅主房屋占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内的,按实际占地每平方米72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住宅主房屋占地超出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430.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选择宅基地返迁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标准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区外返迁宅基地安置。其中与原住宅主房屋土地同等面积的返迁宅基地互不补偿;原住宅主房屋占用土地超出150平方米的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430.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原住宅主房屋占用土地不足1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720元补足差价后,再进行宅基地返迁安置。
第十五条 征地单位按每户500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征地单位对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每户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提供安置住房;对选择宅基地返迁安置的,按每户1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拆迁住宅主房屋的附属房屋一律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独立厨房、厕所、洗澡间、杂物间、牛栏、猪栏等附属房: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2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7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50元;
(二)简易房:每平方米30元。
第十七条 拆迁附属建(构)筑物一律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围墙:砖质,每平方米30元;土质,每平方米15元;
(二)水池:每立方米50元;
(三)挡土墙:每立方米50元;
(四)水泥坪:每平方米6元;
(五)沉井:每立方米50元;
(六)手压井:每口200元;
(七)沼气池:每个1000元;
(八)水泥电杆:10米以上(含10米),每根1000元;8至10米(含8米),每根800元;8米以下,每根600元。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需要迁移电话、闭路电视的,分别按每户158元、12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时,地上已经种植青苗的,一律按下列标准向青苗所有人进行补偿:
(一)蔬菜基地,每亩0.2万元;
(二)精养鱼塘,每亩0.25万元;
(三)耕地,每亩0.16万元;
(四)水生地、有林地,每亩0.15万元;
(五)疏林地、柴草山,每亩0.12万元;
(六)果树等按株数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果树、茶树青苗补偿标准表》)。
第二十条 被征土地上的坟墓,由征地单位发布迁坟公告并按每穴300元的标准向坟主支付迁坟费,由坟主自行按有关殡葬办法迁葬;无主坟则由用地者适当处置。
第二十一条 涉及企业拆迁的,应当通过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其他设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按规定给予搬迁补助费,不另行安置土地。评估机构的选择由拆迁双方商定。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未经依法批准建造的违章建筑物,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或弃房完毕的,可按被拆迁居住房屋的不同建筑结构分别享受以下奖励:
(一)框架结构每平方米50元;
(二)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元;
(三)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0元;
(四)土木结构每平方米10元。
第二十四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或农户突击抢种的青苗、抢建包括房屋在内的地上附着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时,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补偿安置后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市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强制征收、拆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赣州市新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赣市府发[2000]8号)、《赣州市新城区建设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赣市府发[2000]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发布征地公告的,仍按《赣州市新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赣州市新城区建设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果树、茶树青苗费补偿标准表
树龄
品种 单位 1—3年 4—7年 8—12年 13—20年 21年以上30年以下
沙田柚、脐橙 株 2—9 14—25 36—70 60—91 145—92
普通柚 株 2—5 9—14 17—40 32—45 72—47
甜橙 株 2—9 14—25 36—70 60—91 145—92
柑桔 株 2—9 14—25 36—70 60—91 145—92
金柑 株 2—4 5—13 8—27 29—37 55—40
梨 株 2—4 6—17 22—34 46—73 100
广桃 株 2—4 5—13 18—27 32—45 40元以下
李、梅 株 2—4 5—13 18—32 36—45 40元以下
批杷 株 2—9 11—23 27—45 50—64 64元以下
葡萄 株 12—9 11—34 37—55 58—73 73元以下
柿 株 2—9 11—19 27—55 60—91 91元以下
枣 株 2—5 8—10 14—18 22—33 33元以下
石榴 株 2—5 7—10 14—18 22—33 33元以下
板栗 株 2—5 7—10 14—18 22—33 33元以下
酸橙柚 株 1—2 3—7 9—15 18—27 27元以下
毛桃 株 1—2 3—7 9—18 22—32 32元以下
油茶 株 1—2 4—9 14—27 33—54 54元以下
油桐 株 1.5—3 4—9 14—27 33—54 54元以下
茶叶 亩 252—336 420—504 637—910 700—1820 182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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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

  第三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公安、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四)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公安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

  (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

  第五条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送市政府。

  第七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九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十条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力求达到项目平衡。

  第十一条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行区别对待、“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规划要求、征收补偿及安置、资金平衡等事项。

  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快办理。

  第十四条因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因危旧房、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五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经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自行改造。

  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72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11月2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政府规章明细
序号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1 淄博市企业保卫工作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20号 1994年8月17日
2 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22号 1994年10月21日
3 淄博市信访处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5号 1995年9月13日
4 淄博市科技投入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45号 1996年4月15日
5 淄博市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管理办法 淄政发[1996]30号 1996年10月3日
6 淄博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 淄政发[1996]59号 1996年12月13目
7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 淄政发[1999]121号 1998年12月25日
规定
8 淄博市涉案物品价值认定办法 淄政发[1999]4号 1999年1月4日
9 淄博市职业技能开发暂行规定 淄政发[1999]54号 1999年4周7日
10 淄博市市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淄政发[1999]83号 1999年5月12日
11 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5号 200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