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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20:06  浏览:8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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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下发《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了本办法。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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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Ο七年三月三十日




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疗用药豁免,是指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兴奋剂目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予以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或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
参加国际体育竞赛以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规定应向该组织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运动员,应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或所属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规定,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运动员不能同时向一个以上体育组织或反兴奋剂组织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第四条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以下简称反兴奋剂委员会)成立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负责审批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由7名以上医学专家和反兴奋剂专家组成。
第五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在审批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时,应征求2名以上同科专家的意见。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对运动员的医疗信息保密。
第六条 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见附件1)。
(二)有关病历(包括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必要性,以及使用其它非禁用物质或方法对治疗影响的文字说明。
(四)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认为必需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批包括简易程序和标准程序。
第八条 简易程序是指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收到运动员提交的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后,立即审核批准,运动员即可使用。
运动员申请使用以下禁用物质时,适用治疗用药豁免的简易程序:
(一)运动员在赛内或赛外通过吸入方法使用福莫特罗(formo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沙美特罗(salmeterol)和特布他林(terbutaline)。
(二)运动员在赛内非系统性使用糖皮质类固醇(如关节内、关节周围、腱周围、硬膜、皮下注射及吸入)。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禁用物质外,运动员申请使用兴奋剂目录中其它禁用物质和方法时,适用标准程序。
运动员申请在赛内使用上述禁用物质或方法,应当在比赛开始之日的21天前,向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提交申请;如申请赛外使用,应当在使用前提交申请。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之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运动员和运动员所在单位。对批准使用的出具《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对不批准使用的,将申请退回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批标准:
(一)确实没有其它可以替代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治疗措施治疗运动员伤病。
(二)运动员在治疗急性或慢性伤病过程中,如果停止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会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明显损害。
(三)运动员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只是为了使身体恢复至正常状态,而不会产生任何增强运动能力的作用。除病理原因外,不允许使用任何禁用物质或方法提高内源性激素水平。
(四)运动员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原因,不是由于非治疗目的而使用了任何禁用物质或方法所造成。
第十一条 除对运动员进行急救或处理急性病症外,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不受理任何后补方式提交的申请。
第十二条 运动员应严格按照《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批准书》)的要求用药。对未按照《批准书》要求用药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将撤消对该运动员的《批准书》。
运动员在批准时限之外仍需继续使用《批准书》中批准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应当重新提交申请。经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向兴奋剂检查人员出示《批准书》,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填写允许使用的禁用物质或方法及《批准书》编号。
第十四条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运动员在获得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批准书》后,应当报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管理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
我向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申请因治疗目的使用《兴奋剂目录》中的禁用物质或方法。

1. 运动员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注册单位: 代表单位:

注册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项目: 小项/位置: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件:



2. 医务人员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医学科别: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诊断:





3. 禁用物质或方法详情:

禁用物质名称 使用方式 使用剂量 使用频次
1.
2.
3.

计划使用时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赛内使用: 赛外使用:

以前是否申请过治疗用药豁免: 是 否

如果是,日期:

批准单位:

审批结果(请附上以前治疗用药豁免审批结果):


如果有允许使用的物质或方法可以用于治疗该运动员的伤病,请说明申请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的理由:







4.如有其它说明请提出,并附上充分证实该诊断和使用禁用物质必要性的医学资料:





5. 医务人员和运动员声明
我保证 运动员使用上述违禁物质对于其上述的伤病是正确的治疗。

医务人员签名: 日期:

我保证在1项中关于我的信息是准确的,并确认我正在要求批准使用《兴奋剂目录》中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我同意将我个人的医学信息提交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

运动员签名: 日期:

6、运动员注册单位或代表单位意见(盖章):
运动员赛外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由运动员注册单位同意;运动员赛内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由运动员代表单位同意。协议积记分或双记分运动员,涉及的单位均应同意。


7、不完整的申请将被退回并需要重新提交。

附件2 编号:
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于 年 月 日收到运动员__________报送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经审查,同意该运动员使用以下禁用物质或方法,请严格按照下述要求执行。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项目:
代表单位: 注册单位
运动员注册证号码:
运动员身份证号码:
运动员所患伤病:
批准使用的禁用药物或方法:
使用剂量、方法和频次:

使用起始日期: 使用截止日期:
特殊说明: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运动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药物、剂量、方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
2、请运动员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向兴奋剂检查人员出示此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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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邮电部


国际邮政汇兑稽核办法(试行)
1996年1月5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际邮政汇兑(简称国际汇兑)稽核部门必须维护中国邮政信誉,提高工作质量,加快稽核时限,做好稽核工作。
为了加强国际汇兑稽核工作,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根据万国联政联盟《邮政汇票规定》及实施细则,《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的基本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汇兑的各项稽核工作必须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汇兑稽核部门内部的生产组织形式,采用的技术手段,各省可自行确定。各项稽核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以及内部使用的单式,一般不宜作较大的改动,在符合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下,各省可根
据本办法结合本省(区、市)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三条 在省中心的领导下,国际汇兑稽核部门负责集中办理全省国际汇兑稽核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核通汇局及部中心寄送的国际汇兑凭证、清单;
二、按规定时限寄退国际兑票;
三、编报全省汇兑业务稽核工作报告表;
四、管理空白票据和汇兑稽核档案;
五、对在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案情随时报告省局专案处理;
六、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组织交流国际汇兑工作经验;
七、通过汇兑稽核了解掌握各通汇局在遵守和执行我国各项有关外汇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对万国邮联邮政汇票协定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各省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国际汇兑综合指导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部颁的各项国际汇兑制度及全省统一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协助基层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基层情况,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加强协作,定期和国际汇兑会计员、稽核员、业务处理员共同研究全省国际汇兑工作,使之不断改进、完善。
四、经常与外汇管理局、人行、开户行保持联系,做好协调工作,掌握外汇行情,做好领导和企业的参谋。
五、对省中心国际汇兑会计、业务和稽核工作进行检查辅导,掌握第一手材料,督促做好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基层用汇情况,督促会计及时予以调拨资金,按规定进行结算,保证国际汇兑资金的正常使用与完整。

第二章 凭证、清单、报表的收发及稽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分析中国食品安全政策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保证社会食品环境的安全,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一,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保障了食品的安全,保证了社会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实施各项食品安全政策,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当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有效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了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了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促进了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的发展。通过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更加严格地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政策,还能树立我国重视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力推动我国对外食品贸易的发展。
  第三,各种食品安全政策的实施加强了食品立法力度,建立健全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尤其是这两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有效解决了食品安全问题,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互相配合相互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虽然一直都在发展完善中,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政策仍然暴露着以下几点弊端。
一、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法律效力不够,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缺乏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有着不小的差距,我国的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有待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制度化。虽然现在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但仅凭这个就想改变整个食品安全现状是不可能的,要有一个配套的相关的法律体系,来保证食品安全现状不再恶化。
  二、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有调查显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仅为 23%,如我国允许的“农残”量要高出美国数倍,有危害的“植物奶油”在我国没有强制性的限量标准,我国的原料奶每毫升含菌量 200 万个的标准得不到国际承认。又因为标准的表龄太长,且对标准的复审不及时,由此造成了很多国家标准的水平都低于国际标准,以至于某些在中国属于安全的食品在国外都属于不合格产品,这就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出口贸易情况。例如,我国为 136 种农药制定了在产品中的残留标准,而 CAC 在美国和欧美分别为 395、489 和 1176种。
  三、对商家的处罚较轻,根本达不到处罚的效果。目前对食品犯罪的处罚过轻,不足以威慑犯罪。这不单单是法律规定的测量标准与测量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法律以外的因素,如法律本身是否受制于长官因素,是否受到部门利益以及地方利益的影响而扭曲。相比法律本身的因素而言,可能社会层面的因素更多一些。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扶植一些实力强大的企业,可以说不惜代价,要钱给钱,要政策给政策,甚至还牺牲掉民众的消费权益、健康权益等,这种全方位的支持在刺激企业发展的同时也普遍养成了霸王心态,为了追求利益而根本不顾企业责任与社会道德。回头审视著名的奶粉企业三鹿的倒台,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推动这一结果的,实际并不是法律本身,而这正是中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可悲之处。
  四、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也存在种种弊端,管理工作并不协调。中国政府有 10 多个部门与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这么多部门在管理方面相互矛盾或者管理职能交叉,这就容易导致权力分散、政出多门、管理缺位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看似很多部门在管理,实际上每一个部门都不管的现象,这就给个别黑心商家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