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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17:40  浏览:9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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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哈文明委发〔2004〕2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方案》的通知




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区、县(市)文明委,市直机关工委文明委,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提高全体市民道德素质,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市文明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4年7月2日



哈尔滨市开展“信守社会
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总体部署和市委要求,进一步提高全体市民的整体道德文化素质,纠正不良习惯和行为,提高环保意识、文明意识、遵守规章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激发市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形成“人人爱城市、人人建城市、人人管城市”的良好社会风尚,市文明委决定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当好龙头”动员大会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为主题,以“三爱两遵守”为主要内容,以“两清三禁两不”为重点,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窗口形象、市民形象、环境形象、开放形象”,加快创建文明城市的步伐,切实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市民素质和群众生活质量。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的主要任务是:在全体市民中普遍倡导“三爱两遵守”(爱护环境、爱绿护绿、爱护公物,遵守交通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在全社会集中开展“两清三禁两不”(清除城乡现存垃圾、乱贴乱画,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驾驶员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乱穿马路闯红灯)。

   (一)清除现存垃圾、清除乱贴乱画
  1、清除市区内街路、广场上的残土垃圾,由市城管局、各区负责。
  2、清除市区园林绿地内的残土垃圾,由市城管局、各区负责。
  3、清除社区庭院、楼道、房顶、雨搭等部位的残土垃圾,清除庭院、楼道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由市建委、市城管局、市房产住宅局、市爱卫办、各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4、清除电杆、树木等悬挂的飘浮物,由市城管局、各区负责。
  5、清除未交接居民小区周边和庭院内的残土垃圾,由市建委、市房产住宅局、市城管局、各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6、清除市场、摊区内的残土垃圾,由各区、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主办单位负责。
  7、清除基建工地及周边的残土垃圾,由市建委、市城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各区、建设单位负责。
  8、清除城乡结合部的残土垃圾,由市城管局、各区负责。
  9、清除出城口公路两侧的残土垃圾,由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各区负责。
  10、清除市区铁路沿线两侧的残土垃圾,铁路沿线路基外两侧30米内的清理工作由各区牵头,各区城管局和有关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铁路沿线拆迁路段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由有关单位负责清理;铁路沿线站内、路基、边沟的清理由铁路部门负责。
  11、清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残土垃圾,由市爱卫办、各区监督各单位清除。
  12、清理露天烧烤和市区主要街路、部位的占道无照商贩,由市、区行政执法局负责。
  13、清除市区主要街路墙体立面、各种公用设施的乱贴乱画,由各区、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清除居民庭院乱贴乱画和社区居民楼体上的非法广告,由各区、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发动“夕阳红”义务监督员、“青年志愿者”、“城管的士”等社会力量,携手治理乱贴乱画行为;把清除乱贴乱画纳入“门前三包”,由市城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团市委、各区负责。
  14、清除县镇、乡镇和村屯现存垃圾,达到柴粪出村、禽畜圈养、厕所干净、庭院整洁、道路平整,由区县(市)、市文明办、市爱卫办、市建委、市农委负责。

  (二)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
  1、继续在全民中广泛宣传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的危害和禁止这些不良行为的重要性。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单位、社区内部的宣传教育,使其重要意义家喻户晓,逐步使政府的禁止行为变为人人自觉遵守的行为。

  2、加大“七不准”的宣传和严管严罚力度。继续在全市重点场所、部位和路段加大“七不准”严管严罚力度;在单位、社区通过内部管理、志愿者队伍监督等形式,广泛开展实施“七不准”宣传教育管理活动,使“七不准”真正成为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的法律依据,成为人们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行为养成的硬约束。

  3、继续广泛深入开展争创“无痰迹单位”活动。在全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争创“无痰迹机关”、“无痰迹学校”、“无痰迹企业”活动;在居民社区广泛开展争创“无痰迹小区”、“无痰迹庭院”、“无痰迹楼道”活动;在重点场所、部位广泛开展争创“无痰迹广场”、“无痰迹街路”、“无痰迹旅游景点”、“无痰迹公交车”等活动。

  上述任务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城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团市委、市广电局、哈日报社、各区负责。
  (三)驾驶员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乱穿马路闯红灯
  1、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力度,集中开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整治活动。

  2、加大对市民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交通的管理与疏导。

  上述任务由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广电局、哈日报社、各区负责。

  三、战役推进
  “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分阶段分战役推进,重点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一)清除现存垃圾和乱贴乱画战役
  全市“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动员大会后,集中一个月时间,采取集中整治与分散整治相结合、专业队伍治理与市民参加义务劳动相结合的方法,有计划地清除城乡各重点部位的现存垃圾,着力解决白色垃圾问题;清除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居民庭院、楼道上的乱贴乱画,净化城市容貌和视觉空间。

  7月8日,全市组织以“信守社会道德、争做文明市民”为主题的“美化家乡公益劳动日”活动。组织党政机关干部、青年志愿者队伍、“夕阳红”义务服务队、社区志愿者和低保人员、驻军部队官兵、专业队伍,清理出城口公路沿线和铁路沿线白色垃圾,清理市区主要街路墙体立面、公用设施上的乱贴乱画和居民庭院、楼道非法广告。(公益劳动日活动另有实施方案)

  (二)“七不准”严管严罚战役
  从7月3日起至年末,按照创建文明城市“建、管、教”相结合的原则,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同时,全市确定58个“七不准”严管地区,加大“七不准”的宣传力度和实施力度,示范全市。同时全市要建设一批“七不准”严管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小区、庭院。

  7月9日,全市以“信守社会道德、争做文明市民”为主题,开展“七不准”严管严罚启动活动。重点在道里中央大街、防洪纪念塔广场、哈尔滨建筑艺术馆广场,道外千禧广场,南岗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广场、果戈里大街教堂广场、秋林红博广场,香坊通乡广场,动力动力广场,平房新疆大街车站广场设立“七不准”严管严罚宣传站,向市民进行广泛宣传,实行严管严罚,引导全社会。

  (三)交通秩序整治战役
  从7月3日起至年末,在前段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力度,抓好“畅通工程”活动,集中解决公交车、出租车、“特权车”违章驾驶和非机动车、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等问题。采取集中宣传方式,形成倡导人人遵守交通秩序的舆论氛围;采取集中整治方式,掀起交通秩序整治高潮,切实改善交通秩序。

  (四)村屯环境整治战役
  从7月3日起至年末,结合农村实际,集中整治村屯“五乱”(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问题,搞好绿化、美化、净化家园活动,达到“五要”标准,提高“两出两进三改造”水平。

  四、保证措施
  “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首先抓好“八线”、“千点”。“八线”即重点抓好市直机关、建设、城管(城市行政执法)、交通、工商、旅游、商服、房产住宅八条战线,发挥其在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千点”即重点抓好400个“无痰迹单位”示范点(包括重点部位、路段、单位、学校、社区、小区、庭院)、100个绿色庭院示范点、200个绿色楼道示范点、10个文明街路示范点、100个文明行业示范点、100个货真价实满意店示范点、100个文明村(镇)示范点,发挥其在活动中的示范辐射作用。

  (一)宣传教育抓普及。继续强化“三爱两遵守”、“两清三禁两不”和“七不准”的宣传教育,重点突出城镇“十不”(不随地吐痰、不随处便溺、不乱扔垃圾、不乱穿马路、不闯红灯、不说脏话、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损坏公共设施、不伤害花草树木、不乱贴乱画)、农村“五要”(柴粪要出村、禽畜要圈养、厕所要干净、庭院要整洁、道路要平整)、全民倡导“五做到”(保持室内卫生、勤洗手勤洗澡、经常锻炼身体、打喷嚏掩口鼻、逐步推行分餐制)宣传教育普及活动。

  1、新闻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规、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十不”、“五要”、“五做到”,宣传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和常识,宣传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同时,对某些不良现象以及活动开展不利的单位进行曝光批评。新闻媒体要开设“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不文明行为大家谈”等专题专栏,要利用黄金时间和黄金版面加大文明行为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推动工作的深入。

  2、社会宣传教育。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村(镇)都要结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重点目标、任务,从自身实际出发,编成宣讲提纲。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带头宣讲,进行广泛的组织发动,营造宣传发动氛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镇)、以及全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都要因地制宜搞好小环境的静态宣传,在公共场所的重点部位,如过街护栏、园林绿地、重要公用设施等悬挂注意事项标识,营造静态宣传氛围。下学期开学后,学校要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广泛开展“五个一”活动,即致家长一封信、开一次主题班队会、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发一份倡议书、开展一次作文征文活动。

  3、文化活动教育。要充分发挥社区文化活动站(点)、农村文化活动室和单位文化阵地作用,组织文艺宣传骨干,通过自编自创节目,向广大群众宣传演出,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

  (二)用好载体抓深化。要充分运用爱护环境、爱绿护绿、爱护公用设施,遵守交通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和村(镇)组织开展建设生态园林村(镇)等载体,继续深化实践活动。

  1、爱护环境活动。一是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实施环境卫生净化工程、灯饰亮化彩化工程、市容依法管理工程、重点部位集中整治工程、社区庭院文明创建工程,大力倡导全民自觉遵守“十不”和“七不准”。继续清理死角死面垃圾、整治规范市容牌匾、加大路面管理力度,进一步深化文明示范街环境建设活动。二是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公益性劳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公益性义务劳动活动。按照市容法规条例和“门前三包”的要求,组织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利用周五(或周六)时间,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三是继续清理非法广告。今年要继续对社区、庭院、楼道乱贴乱挂的非法广告进行清理。

  2、爱绿护绿活动。继续组织全社会积极参加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开展植树造林、认养树木绿地活动,大力倡导全民爱护花草树木、园林绿地。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和农村都要在单位、家庭、社区、村屯附近开展认养树木绿地活动,建立认养责任制,保证树木绿地成活率和完好率。在认养活动中,不断增强市民爱护环境意识和爱我家乡、建我家园的责任感和光荣感。

  3、爱护公用设施活动。继续组织志愿者队伍保护、维修、整饰庭院街道、广场、园林公用设施。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新闻舆论监督和广大群众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倡导全民爱护、管护公用设施。

  4、遵守交通秩序活动。继续深入实施“畅通工程”。在党政机关驾驶员中开展“争当文明驾驶员作表率”活动,在出租车司机中开展“争当文明出租车驾驶员”活动,在公交车司乘人员中开展“树立新世纪哈尔滨交通人形象”活动,在市民中开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证出行安全”活动,大力倡导全民文明驾车、文明停车、文明骑车、文明乘车、文明走路。

  5、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活动。继续全面整顿公共场所秩序,解决一些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设施不完备,公共秩序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大力倡导全民争做文明顾客、文明游客、文明观众、文明乘客、文明患者、文明居民。
  6、在村(镇)组织开展建设生态园林村(镇)活动。继续以“两出两进三改造”(粪肥堆垃圾堆出村、柴草垛出村,砂石路进村、花草树木进村,改水、改厕、改院墙)活动为载体,达到“五要”标准。结合创建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活动,倡导农村文明新风。

  (三)建立机制抓长效。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组织协调、物质投入、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探索形成长效管理的有效途径。

  l、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规,强化单位、社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抓好自我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城乡结合部,市场摊区和已入户未交接的住宅小区工程等,尽快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堵塞漏洞,严格管理。

  2、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群众组织在活动中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

  3、建立健全投入机制。探索建立健全政府、社会、个人多方参与的物质投入机制,适量增加和改善环境卫生公用设施,如厕所、垃圾卫生箱增设等问题。

  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发挥人大的法制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的舆论监督和市民的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率,保证监督效果。

  五、组织领导
  此项活动在市文明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文明办负责综合协调,市爱卫办、市建委、市农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房产住宅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行政执法局、团市委、市广电局、哈日报社各负其责。

  市文明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和责任分工,对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活动的情况,采取明查暗访、集中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督办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各县(市)参照此方案自行组织开展工作。

                哈尔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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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建设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建设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建设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的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咸阳市建设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的扶持政策

为了加快咸阳市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建设,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我市现代服务业水平,结合咸阳市 “十一五”发展规划,对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给予以下扶持:
第一条 享受本政策的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是指具备国家规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获得相应资质的酒店(宾馆)。
第二条 咸阳市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项目供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单位按照宗地成交价的总额缴纳费用,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从建设单位实际缴纳宗地费用剔除宗地总成本和上缴中央、省相关费用之后的地方纯收益部分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条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天然气公网建设费、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建设项目涉及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地方直接征收部分,按最低限收取。
第四条 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按照企业缴纳税收(营业税、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市、区)留成部分的全额、后五年(4—8年)缴纳税收县(市、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第五条 建成并取得证照的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投资者可获得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的联合奖励。奖励额度为:五星级酒店奖励200万元,五星级以上酒店奖励300万元。奖励时间为:酒店建成营业后获奖励额度的20%,取得星级资格后再获奖励额度的80%。
第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本政策由咸阳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2号)

现发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马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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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
第九条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条 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汉语水平。
第十一条 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3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职务3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领导职务任职经历。
(三)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规模(或以上)金融保险机构或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或支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在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五)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应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曾经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罪行被判处刑罚;
(二)曾经因赌博、吸毒、嫖娼、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司法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判处刑罚;
(三)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四)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五)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六)累计两次被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破产、关闭、被接管等实行特别处理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3年内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所在的保险公司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向负责审核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 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
(二)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 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 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 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与拟任人考察谈话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拟任人双方签字。
第十八条 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接到第十六条所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未提出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后,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的决定。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司内部同级分支机构之间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核准,但应在任命的同时报拟任所在地和离任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上级任免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
前款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十一条规定条件或具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否决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提交的各项材料应当真实可靠。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其任职资格被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到拟任职位履行职责的,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决定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批准其辞职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该高级管理人员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除外。保险公司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不得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以临时负责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指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指定和结束时应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临时负责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建立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任职资格申报资料、考察谈话记录、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以及其他重要资料。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被取消任职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作为所在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其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人选。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至10年的任职资格:
(一)违反有关规定,超业务范围经营、提供各种形式回扣、强制他人投保、进行虚假理赔;
(二)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三)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合并、分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四)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五) 未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各项准备金、保证金;
(六) 违反有关规定运用资金;
(七) 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不入帐,设立帐外帐或挪用、截留保费;
(八) 保险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情形;
(九)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统计报告或文件;
(十)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0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严重违规经营,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保险公司被接管、被迫与其他保险公司合并或被宣告破产;
(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
(三)任职期间有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董事会或上级任免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严重违规应由其上级公司负领导责任的,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及时提出对该上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的处理意见,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作出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保险公司不服,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涉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