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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54:39  浏览:8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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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5〕20号



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南湾、上天梯管理区,信阳工业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信阳市浉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浉河的治理、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浉河管理是指本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浉河的规划、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浉河河道主管机关,信阳市浉河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浉河的规划、治理、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浉河区、平桥区要把浉河治理开发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浉河河道、沿岸治理,采取措施,巩固建设成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参加浉河治理和维护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浉河河道、水质和浉河管理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浉河规划、治理、开发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治理、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浉河两岸治理工程用地和可供开发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用,垄断土地市场,然后采用拍卖、有偿划拨等形式,交水利部门或其他单位开发,收益由市政府集中用于浉河治理。浉河综合治理和开发建设要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在浉河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建设,在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时,相关审批机关应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浉河水面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浉河水面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经营活动。从城市规划区内浉河取水,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河道的治理与建设,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需要破堤的工程,施工时应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原标准进行修复。跨汛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第十一条 浉河沿岸的利用和建设,要服从河道治理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浉河内设置拦河渔具、取土、捞沙、排放污水、弃置或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禁止在浉河内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在浉河内进行捕捞。

第十三条 禁止损坏堤防(含护堤林木、草皮)、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在堤防及护堤地内禁止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禁止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在浉河河道及管理范围内挖塘、围堰、修筑渠道、道路等;原有阻水建筑应予拆除或改建。

第十五条 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等,必须报经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浉河两岸临河建筑物应保持外形整洁、美观,阳台、门窗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设置砌体围墙,应采用绿篱、花坛、透景围墙,原有砌体围墙应逐步改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沿河道路上设置广告、标语牌;不得随意占道设置经营摊点;不准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景点和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牵绳挂物和张贴宣传品。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沿河道路、景点、公共用地。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应按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各种机动车辆必须自觉遵守沿河道路车辆管

理规定。禁止大型客车、货运车辆、拖拉机在沿河道路通行。

第二十条 要严加保护浉河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公共绿地、景点林地、行道树等绿化物;爱护沿河区域的公共设施。禁止下列损害两岸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 损坏两岸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 在绿地内或树木下建房搭棚、砌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 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四)其他损害两岸景点及其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向浉河排放污水的出口,需重新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径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浉河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沿河乡(镇)、城市街道居民应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浉河管理工作。

沿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治安和卫生管理规定,维护浉河管理区域内的文明卫生,按要求设置垃圾容器,定时定点倾倒。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堤身建房、建窑、开渠、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的,处50元至500元罚款。
在堤防上铲草、放牧、晒粮和在行洪滩地种植高秆作物,处20元至100元罚款。
(二)擅自占用堤防(沿河道路)、行洪滩地堆放物料、砂石的,处20元至200元罚款。
(三)在河道行洪范围内弃置、堆放垃圾、矿渣、煤灰、泥土、石渣等物体的,每立方米罚款8元至12元。
(四)在行洪滩地内种植阻水林木、条类、荻苇的,每亩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水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100元至2000元罚款。
(六)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管理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50元至1000元罚款。
(七)盗窃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测量及通讯、照明设施的,损毁堤防、护岸、橡胶坝及建筑物的,除处以300元至2000元罚款外,视情节依法惩处。
(八)在市区沿河道路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浉河管理的水政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浉河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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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某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某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9.01.15
国税函【1999】第3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投资者在再投资后未满五年内转让其部分境内外商
投资企业股份应如何处理其获得的再投资退税款问题的请示》收悉。上海某传动轴有限
公司是由上海汽车工业某公司、国家某投资公司、交通银行某分行、德意志某汽车公司
和德意志某开发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和德
意志某开发公司为外国投资者,分别占有合资企业25%的股份。1992年~1995年间,德
志某汽车公司和德意志某开发公司连续三次将从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
业,增加注册资本,并由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获得了再投资退税额。1996年11月经合资企业董事会决
议,德意志某开发公司将其在合资企业的15%的股份转让给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关于股
份转让后如何处理德意志某开发公司和德意志某汽车公司的再投资退税的问题,现批复
如下:

  一、对于德意志某开发公司所转让的其占有的合资企业15%的股份中,属于1992年
~1995年间以其从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形成的部分,因其再投资不满五年撤
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由
德意志某开发公司缴回就该部分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二、对于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受让合资企业15%的股份,因未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无论其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受让形式,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均不得由此享受《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4〕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已经2004年8月3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  

绵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政府与企业、公众沟通的快捷通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www.my.gov.cn)上予以发布。
  第三条 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下载并在相关的政府部门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市信息中心配合实施。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一)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五)绵阳产业导向目录;
  (六)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七)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八)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图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九)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
  (十三)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四)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十五)市长电子信箱major@my.gov.cn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反馈信息;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相关政府部门应通过网络形式向市信息中心提供上述信息。
  市信息中心应建立统一的网上政府信息报送系统,相关政府部门应按规定的格式安排专人报送、更新有关政府信息。
  各县(市、区)、各部门也可在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站上公开上述信息,但必须与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建立链接,并随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公开下列与其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
  (六)职责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七)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重要物资和服务的招投标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目录、定点供应商目录、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
  (九)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十)辖区内学校的分布情况、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
  (十一)工作岗位的供求情况;
  (十二)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
  (十三)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
  (十四)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十五)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
  (十六)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十七)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十九)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转载由其他主体制作的信息应当注明其来源。
  第七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九条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相关政府部门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通过政府公报、媒体等其他形式公开的,相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
  第十条 相关政府部门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程序。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公开。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按照(绵委办〔2004〕37号)文件精神,按时按要求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网站,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是市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政务信息服务的窗口和桥梁。市级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网站必须与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建立链接。
  市信息中心负责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地区、本部门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并由专职或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网站内容的更新和维护。
  市信息中心应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应对各地区、各部门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下一月的前5天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众可以通过市长电子信箱、市长公开电话或直接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其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站点进行一次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更新率、网络安全性和公众的反映等。对评选出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在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相关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六)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相关政府部门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职权决定。
  第十九条 相关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相关政府部门拒绝在网上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