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43:02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第25号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从即日起施行。

代市长 杨子兴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以及《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是通过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农村患重大疾病的贫困农民在医疗费用上实行的救济制度,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逐步提升救助水平。
第三条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大病医疗救助和属地管理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其他医疗救助政策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贫困农民,因患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和无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待遇。
第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指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户中的重大疾病患者;
(二)农村特困户中的重大疾病患者;
(三)农村贫困农民中的三等甲级及其以下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中的重大疾病患者;
(四)农村贫困户中的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等计划生育户中的重大疾病患者;
(五)县区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
农村五保户为有关部门批准享受五保待遇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特困户为正常年景生活仍然过不去,需要民政救济的五种特殊困难户。
第六条 救助资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与医疗及用药无关的费用;
(二)打架斗殴、吸食毒品以及自残行为造成的医疗费用;
(三)有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伤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当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重大疾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八条 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第九条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支付采取申请人直接报销与医疗服务机构挂账结算相结合的办法。
(一)重大疾病患者采取借贷方式治疗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程序审批后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凭患者本人病历和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在县(区)民政局直接报销批准享受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医疗服务机构凭县(区)民政局出具的批准患者应享受医疗救助金额的函件垫付资金,治疗结束后凭救助对象的病历和医疗费用发票到县(区)民政局核报结算。
(三)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到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县(区)民政局可以商定建立结算关系,按照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结算手续,也可以按照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直接报销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 救助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患有规定范围内重大疾病,当年住院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给予救助;当年住院治疗费用在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40%给予救助;当年住院治疗费用在5000元至7000元(含7000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的40%—30%的给予救助;当年住院治疗费用在7000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的30%—20%给予救助。
(二)对实施重大外科手术和特殊手术的病人给予单例救助,一般控制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对同时患有其他重大疾病的患者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三)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全年累计不超过7000元。
住院救助的具体病种和范围由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应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医药费报销比例比普通参合人员有所提高。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患者本人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以及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对象领取的医疗补助证明等资料,填写《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7日内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张榜公布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有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审核结果张榜公布,对在规定公布时间内无异议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10日内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集体研究后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救助手续,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确定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所)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五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七条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机构要挂牌服务,完善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严格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对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等给予减免,对注射费、换药费按成本计价,对住院费、检验费、手术费按标准费用的80%计收。
医疗服务机构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在医疗、预防等方面应减免的费用。
第十九条 各县(区)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其主要来源:
(一)各级财政原则上按上年农村人口数,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
(二)扶贫资金的1%;
(三)福利彩票销售额的1%;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其它资金。
第二十条 中央转移支付和省、市补助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各县(区)医疗救助人数、财政列支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分配。
第二十一条 县(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和支付等业务。县(区)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财政部门应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第二十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接受社会监督。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审批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底子,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并与人事部门协商解决好人员编制问题。
(二)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和监管工作。要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按时拨付,合理使用,并解决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救助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审计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工作,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搞好农村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压制不报,徇私舞弊,优情厚友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扣压、挪用、贪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卫生行政机关取消定点医疗服务资格。
(一)不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治疗的;
(二)随意提高医疗费用的;
(三)出具诊断、治疗、用药、转诊等假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 救助对象采取欺骗、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医疗救助金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救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县(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董世连


  正在热播的电视剧《蜗居》中有一段苏淳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的情节。苏淳是公司的图纸设计人员,因为接私活,涉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被追究法律责任。苏淳不明白,为什么那些图纸都是自己设计的,却侵犯了公司的权利,而且自己还要去坐牢。这涉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职务作品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借调人员和临时招聘人员,为完成该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

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这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二、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苏淳所绘图纸的著作权属于第二种情况,未经苏淳所在公司许可,其他单位使用该图纸是侵犯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苏淳泄露图纸,也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作者:董世连)

作 者:董世连 知识产权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
邮 箱:dsldls@126.com
网 址:www.beijinglvshi.com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搬迁扶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搬迁扶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6〕10号 2006年2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搬迁扶贫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搬迁扶贫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搬迁扶贫工作,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结合我市搬迁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搬迁扶贫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开发式扶贫为方针,以“搬得出、稳得住、促发展、能致富”为目标,努力实现贫困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为构建和谐洛阳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全市搬迁扶贫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用五年的时间完成我市9603户,37944人搬迁扶贫任务。搬迁工作实行分步实施的办法,即在2006-2008每年搬迁3000户,三年共搬迁9000户, 35663人;2009-2010两年中搬迁603户、2281人。通过搬迁,使居住在深石、边远山区自然环境恶劣地区的贫困群众从根本上改善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尽快脱贫致富。
第四条 全市搬迁扶贫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实事求是, 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群众自筹为主,国家扶持为辅。
第五条 搬迁扶贫工作要做好六个结合: 一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二是与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相结合; 三是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四是与退耕还林相结合;五是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六是与交通扶贫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搬迁户的安置主要采取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优先在本村、本乡镇范围内安置。个别在本村、本乡镇内确实无法安置的,可跨村、跨乡镇安置。搬迁安置点的选择要优先考虑小城镇和交通比较便利、土地面积相对宽松的地方。
第二章 搬迁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搬迁的对象必须是自然条件和生存环境恶劣的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的贫困村、组和贫困户。
第八条 搬迁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整村搬迁。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和陡坡峡谷地带,生存空间狭小,生产生活环境恶劣的贫困村。
(二)整组、整片(或自然村)搬迁。距村、乡镇所在地较远,吃水、用电、上学、就医困难,即使给予扶持,一次性投入成本过大,难以改变生存条件的自然村、组。
(三)散居户和独居户搬迁。居住分散、远离村、组以及公路或交通干线,信息闭塞,用水、用电不便,子女上学困难的贫困户和正常的基本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 自愿申请搬迁的散居、独居户。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对整体搬迁的村、组(或自然村)、搬迁户的确定,按照搬迁的对象和条件, 由村、组(或自然村)、群众自愿报名,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上级审查确定。具体程序为:
(一)对需搬迁的贫困户,先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召开村民大会评议,村委会对评议出的搬迁对象张榜公布。 对整体搬迁的村、组(或自然村)由行政村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上报乡镇政府审查初定。
(二)乡镇政府对需搬迁的村、组(或自然村)、搬迁户审查初定后,拿出具体安置意见,报县扶贫办审定。
(三)县审定后,要编制出搬迁规划,同时将需搬迁的村、组(或自然村)、搬迁户名单,搬迁安置点实施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省扶贫办报备。
(四)向省扶贫办报备后, 由市审批下达项目到县,县扶贫办通知乡镇政府、村委会严格按照下达计划组织实施,未经市扶贫办批准不得变更。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变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经市审查并上报省扶贫办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条 搬迁扶贫补助资金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搬迁扶贫资金纳入扶贫资金专户,实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到扶贫资金专户和兑付到搬迁户手中,做到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从2006年至2010年,计划用中央、省市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按搬迁户数进行补助,每户不超过1.5万元,搬迁户建房所需资金以自筹为主。
第十三条 要做好搬迁扶贫的调查摸底,按照程序确定符合搬迁条件的村、组、户;做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论证、放眼长远、适度超前,做到眼前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合理布局搬迁点,科学确定工程预算、工程进度等建设方案,对搬迁安置点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模式,既要按现阶段的标准和群众的承受能力,达到坚固、实用、美观,又要体现长远、超前,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做好搬迁扶贫的年度规划和项目管理工作,对统一施工的工程要实施工程项目招标。要严格搬迁扶贫工程验收制度,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工程的检查验收,市扶贫办商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市里检查验收内容为:安置点规划情况、搬迁户确定情况、搬迁户补助资金到位兑付情况、建房面积及房屋质量情况、搬迁户生产生活发展稳定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当年搬迁扶贫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搬迁扶贫补助资金的监督审计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挤占、挪用或贪污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各县扶贫部门及相关乡镇要对迁出村、组、户的搬迁申请书、审批文件、审批表、协议书、当年搬迁户花名册等相关文件资料和搬迁户旧居、环境与新居的对比图片、影像等资料装订成册,建档管理,要做到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填写要准确清楚,装订要整齐规范。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乡要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各项优惠政策,做好搬迁户的后续扶持工作,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八条 县、乡要按照规定对搬迁户实行减免建房宅基地占用费及有关审批费用;减免农田水利补偿费、子女上学借读费。针对搬迁户的优惠政策要宣传到位,使优惠政策人人明白。
第十九条 投入贫困地区农村的公路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电力发展以及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等各项资金,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尽其力、各记其功”原则,集中用于搬迁安置点建设,确保搬迁扶贫工程的配套投入。
第二十条 县、乡要做好搬迁户“稳得住”工作,围绕当地资源优势,挖掘资源潜力,制定优惠政策,培育主导产业;加快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格局;抓好搬迁户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加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搬迁户增加收入提供有利条件。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搬迁扶贫工作是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密切党群关系的“民心工程”,是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体现,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加责任感,切实把搬迁扶贫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相关县(市、区)要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扶贫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搬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本县(市、区)的搬迁扶贫工作,形成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相关县(市、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搬迁扶贫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落实领导,明确责任,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搬迁任务的县(市、区)市里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划完成搬迁任务的县(市、区)将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并扣减年度搬迁扶贫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明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资金捆绑,形成合力,确保搬迁扶贫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相关县(市、区)要做好搬迁扶贫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总结,不断研究、探索搬迁扶贫工作新路子。
相关县(市、 区)要严格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搬迁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管理,确保我市2006—2010年搬迁扶贫规划顺利完成,推动全市搬迁扶贫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没有列入搬迁扶贫规划内的搬迁村、组、户,所需资金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洛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