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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57:15  浏览:9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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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6)45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鼓励设计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建筑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计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标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凡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须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各类建筑;
(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四)纪念性建筑和文物古迹附近建筑;
(五)高层住宅楼和居民小区及游园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主要是设计方案的招标。设计方案可以实行整体设计招标,也可以实行单项设计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到当地设计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确定招标方式。
第七条 设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标信息。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及以上的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经设计主管部门审定,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少于两家。
第八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报送设计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招标信息。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对参加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于开标前报设计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单位的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成员名单应在评标前报设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会议应当通知城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评标和定标应根据规划要求、立面造型、平面布局、设计规范标准、运用技术、材料、工艺以及设计周期、社会信誉等内容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公开宣布的中标方案,须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签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进行施工图纸设计。
第十四条 凡应实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程序进行。凡在招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设计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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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6〕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金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我市定居半年以上(以有效证件为准)、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凭《优待证》享受本规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各地应创造条件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年人予以优惠或医疗费用减免。政府投资主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双龙洞、冰壶洞、金华观、大黄山公园、侍王府、天宁寺、八咏楼、艾青纪念馆、汤溪城隍庙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60—69周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在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办理公交IC卡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公交IC卡可免费乘坐市公交公司所有可刷卡的公交线路,60-69周岁的老年人凭公交IC卡给予半价优惠;未办理公交IC卡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二环内)公共汽车,60-6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五、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七、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当地卫生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八、在“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问题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九、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十、各地可在上述优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
十一、《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69周岁的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和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优待证》发放以后,新证与原《金华市高龄老人优待证》可交叉使用到2007年4月1日,交叉使用期满后,原《金华市高龄老人优待证》自行作废。各地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放对象应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
十二、外地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来金华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十三、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

铁道部


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
1992年6月27日,铁道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性方案),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性方案规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一九九三年底以前,租金标准至少要提高到包含两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的水平。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多提少补,不得少提多补,形成倒挂。具体的租金标准、实施步骤和补贴系数,参照地方房改方案,合理制定。提租与补贴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执行。原来铁路租金水平过低的,应尽快提高;起步租金低的,应加快步伐。
对超标准多占住房的要加收租金,超标加租的面积标准,可参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提租后增收的租金,主要用于补充住房维修费用的不足,有节余时,可用作建房资金。
二、指导性方案规定,要积极稳妥地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出售新建公房及腾空的旧住房,应优先售给本单位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再出售时,只能售给原产权单位。
要杜绝贱价出售公有住房。凡贱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应分别情况,采取补收价款或收回产权等办法进行处理。对倒卖公有住房者,必须严肃查处。
三、指导性方案规定,要积极推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这是现阶段加快铁路住房建设,引导消费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加快住房建设。部要适当增加建房投资,各单位也要增加自筹资金投入,还要充分调动职工个人建房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但集资、筹资数额应考虑偿还能力。
四、指导性方案规定,提租补贴资金和企业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应主要由企业住房基金转换,不足部分,按国家政策规定,有控制地进入成本。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和建设部(92)财综字第31号文件,对需要进入成本或列入预算的限额作了规定。根据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需由成本和预算列支部分,必须经各级财务部门审核并报部批准,然后才能列支。
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制度,由部财务司另行制定。
五、房改工作的推进,要依靠地方的支持,注意与地方搞好协调。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的铁路单位要与地方同步进行全面配套的住房制度改革。其他铁路单位,在1992年年底前也必须起步,条件成熟的可先于地方起步。
六、为积极推进铁路住房制度改革,对单位及个人筹资多、房改成效显著的,实现了增产不增人、增产还减人的先进单位实行鼓励,相应增加住宅投资。款源在部住宅投资中预留。
七、房改方案报批程序
1、运营系统
(1)铁路局的房改方案报部审批。
(2)铁路分局单独制定房改方案的,经铁路局批准,报部核备。
2、工业系统
(1)机车车辆工业系统,齐齐哈尔、长客、沈阳、大连、唐山、大同、四方、戚墅堰、株电、资阳等大工厂的房改方案,按指导性方案的规定,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部审批。
(2)机车车辆系统其他工厂、研究所的房改方案,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报总公司批准后,报部核备。
3、工程、物资、通号系统
各工程局、设计院、工厂、供销单位的房改方案,由总公司批准后,报部核备。
4、直属单位房改方案随部机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