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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33:48  浏览:9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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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5〕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濮阳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原油田及其他驻濮单位按照本办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领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经费的投入随国民生产总值增加而增长,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经济发展较快的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
  (六)建立公安、专职消防队伍联动机制,组织制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和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灭火疏散预案,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七)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消防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消防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八)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九)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实行隐患论证、定期公布、政府挂牌督办等办法,督促隐患整改;并将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向同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备案,使法院和检察院提前介入,监督整改;
  (十)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及时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对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十一)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市和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实施消防审核、竣工消防验收;对公共场所开业或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安全审查和检查;
  (三)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每日抽查,积极督促隐患整改;
(五)对责任单位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协助解决,不能协助解决的,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六)严格值勤备战制度,使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状态;
  (七)接到火警或救援命令时,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
  (八)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九)负责专职、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岗位人员培训的业务指导;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中原油田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对其内部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和县(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市政、交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
供水部门应加强市政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消防供水。
  燃气部门和中原油田应加强对所属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技术防范等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消除隐患。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
  教育、劳动、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义务宣传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卫生、旅游、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市和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在对所属系统、部门内部单位依法进行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行业消防安全计划和工作制度,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
  (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县(区)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规划或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五)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对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纠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协助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督促整改;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贮备消防水源;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人员,协助组织群众或义务消防队扑灭火灾。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内部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实际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四)完善消防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保障消防水源充足,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举行灭火技能演练和训练,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的消防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火自救能力;
  (六)进行经常性防火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制止、纠正消防违章行为;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载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八)在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组织处置初期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十)做好季节性火灾预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一定学时的消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和教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及消防安全技能。
中原油田及其他驻濮单位应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
(二)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也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制订考核办法,进行严格考核,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存在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评为政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
(二)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
(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按期整改的;
(四)消防站、消火栓、消防车辆和技术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未达到国家标准的;
(五)其他消防问题对社会、政治、经济有重大消极影响的。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年度考核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并纳入政府总体目标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构成火灾隐患或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营业性场所在营业期间占用、堵塞消防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经通知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并处罚款三千元至三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处10日以下拘留。
(四)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未履行义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造成人员伤亡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
(五)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依据《消防法》给予10日以下行政拘留。
(六)县(区)、乡(镇)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法定代表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县(区)、乡(镇)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县(区)、乡(镇)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八)县(区)、乡(镇)政府或政府部门阻挠、干扰对重特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对相应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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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国办发〔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逐年增加、农村人口出生率持续降低,农村学龄人口不断下降,各地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进行了布局调整和撤并,改善了办学条件,优化了教师队伍配置,提高了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但同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大幅减少,导致部分学生上学路途变远、交通安全隐患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并带来农村寄宿制学校不足、一些城镇学校班额过大等问题。有的地方在学校撤并过程中,规划方案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了农村教育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的总体要求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政府的法定责任,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适应城镇化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
二、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各地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
三、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
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要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等条件保障,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学校撤并应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撤并方案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备案之前,暂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要依法规范撤并后原有校园校舍再利用工作,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需要。
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多数学生家长反对或听证会多数代表反对,学校撤并后学生上学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并入学校住宿和就餐条件不能满足需要,以及撤并后将造成学校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突出的,均不得强行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按程序予以恢复。
四、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
对保留和恢复的村小学和教学点,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办学条件,着力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研究完善符合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称评定标准,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鼓励各地采取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等有效政策措施支持优秀教师到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加快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中心学校要发挥管理和指导作用,统筹安排课程,组织巡回教学,开展连片教研,推动教学资源共享,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学质量。
五、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突出问题
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学校撤并后学生需要寄宿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或省级标准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寄宿制学校配备教室、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备、厕所、澡堂等设施和聘用必要的管理、服务、保安人员,寒冷地区要配备安全的取暖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师。要科学管理学生作息时间,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习惯,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有益于健康成长的校园活动,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
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要通过增设农村客运班线及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间隔、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求。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学需要的,要组织提供校车服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
高度重视并逐步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大班额”问题。各地要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和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使学校班额符合国家标准。班额超标学校不得再接收其他学校并入的学生。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要通过实施学区管理、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
六、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督查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是否制订专项规划、调整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工作程序是否完善、村小学和教学点建设是否合格等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地方,要责成其限期整改。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督促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9月6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科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科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6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工作管理,提高全行科研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宣传党和国家的方真政策服务,为提高偷咨效益服务,为建设银行业务开拓发展服务,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科研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行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各分行应根据本规定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实行科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本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总行投资研究所。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科研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管理,使科研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健康协调地发展,提高建设银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科研工作,主要是指投资及相关领域理论、政策研究和围绕建设银行业务开拓、体制改革而开展的调查研究,及与上述科研工作禁密相关的编辑、出版、发行、资料信息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 建设银行科研工作必须监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杨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树立求实创新、科学严谨的科研工作态度,为宣传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服务,为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为建设银行业务开拓发展服务。

第二章 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地位和基本任务
第四条 投资经济活东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占的重要条件之一,投资理论是经济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银行开展投资理论和政策研究,是履行国家管理固定资产投资专业银行职能,提高投资效益,为国家有关领导部门制定投资政策服务的需要。大力发占投资理论研究,是全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五条 科研工作是建设银行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占科研工作,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有助于建设银行事业的开拓和发占,能够使建设银行更好地蚕与国家和地方各项经济政策的制定,发挥对经济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作用,建设银行各级领导必须重视科研工作,自觉地把科摊工作摆到重要地位。
第六条 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开展投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及有关金融财政理论研究,为丰富我国投资理论,提高我国投资管理水平服务。
(二)参与和组痔国家产业政策及地区投资政策的研究,探索我国投资体制合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方法和途径,为国家有关方面决策题供建议和意见,推动我国投资金融实践的发展。
(三)开展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的理论政策研究,为建设银行发展改革提供对策和方案。
(四)开展外国投资理论与政策研究,为我国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为建设银行业务开拓和发展提供借鉴。
(五)参与或受托组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关专提的探讨和研究,承担各级政府和有关机构相关的调查研究任务,为推动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六)参与或组织有关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看合作研究,有选择地同国内外银行及研究机构建立学术及信息资料交流关系,扩大建设银行及其科研工作在国内、国际上的影响。
(七)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投资、金融、财政等方面的图书、报刊和资料信息,介绍和交流国内外投资理论政策最新成果和动态。
(八)编辑、出版和发行投资类及相关学科的各种刊物和书籍,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投资和金融、财政等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活跃理论和政策研究,交流学术成果,介绍我国经济建设、投资实践及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的情况和信息。
(九)承担中国投资学会及各地投资学会的日常工作,协助各级投资学会组织学术交流和投资学科建设工作。
(十)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试点和推广,推动科研成果的实际运用,使科研工作与建设银行业务开拓和发展密切结合,相互促进。
(十一)培养投资和金融类研究生,参与专业教材的编写工作和职工业务培训工作,为建设银行人才的开发和成长,提高业务管理水平服务。
第七条 建设银行总行及所属各级分支机构的科研工作,应根据所处的经济地位和环境条件的不同有所侧重。建设银行总行科研工作以建设银行业务发展和投资领域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主,同时兼顾金融财政有关理论政策研究;坚持建设银行业务发展、政策研究与投资领域政策研究并重,基础类论探索与实践对策研究并重,现实研究与超前研究并重。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辖简称省级分行)的科研工作以建设银行业务发展政策和本地区经济建设对策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理论和宏观政策的研究。

第三章 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其基本形式
第八条 建设银行总行投资研究所是直属建设银行总行的事业单位,既是建设银行总行的专业研究机构,又是全行系统科研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部门。建设银行各省级分行投资研究所是直属各省级分行的事业单位,既是各省及分行的专业科研机构,又是各省级分行系统科研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合管理部门。建设银行各级投资研究所实行所属行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根据需要和各自不同情况,随内设置有关科(室)。
计划单列市分行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兼管科研工作。
第九条 中国投资学会及地方投资学会作为群众性学术团体挂靠在各级建设银行,各行所从事的的学会日常工作也是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 建设银行内部的各种投资研究会及其他科研组织,是在各级投资学会、投资研究所及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下形成的群众性科研组织,也是建设银行科研活动的重要形式。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的科研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总行投资研究所根据经济和条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建设银行的中心工作和总行要求,题出总行投资研究所当年的科研工作计划和全行系统科研工作的指到性意见。各省级分行投资研究所根据总行投资研究所的安排和指导性意见,结合分行和当地的要求,提出分行投资研究所当年的科研计划和分行系统科研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并报总行投资研究所备案。
为增强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连续性,明确一定时期科研工作的发展方向、目标和基本任务,各省及分行投资研究所还应加强科研的规划工作,并相应提出一个时期的科研规划或纲要。
第十二条 实行科研课题计划管理是科研管理的重要形式。建设银行的科研课题分别由总行投资研究所和各省级分行投资研究所与每年年初的科研计划一并提出,并作为科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课题计划的管理,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科研课题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科研工作报告制度。建设银行总行投资研究所按照总行的规定和要求,向总行报告投资研究所及全行的科研工作情况。各省级分行投资研究所按分行规定和要求,向分行全面报告工作,同时,于每年年末向总行投资研究所报告分行投资研究所及分行系统科研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讨论会和学术活动以及各种学术信息和资料交流,也是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基本形式。讨论会和学术活动以专题化、小型化和讲求实效为原则。
第十五条 对全行性和地区性的重要科研课题, 可以由采取总行和分行投资研究所、分行与分行投资研究所联合的形式,组织共同研究。
第十六条 总行投资研究所通过不定期举办各方面科研管理工作座谈会和培训班等各种途径,宣传交流科研工作经验,促进全行科研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十七条 为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激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并充分发挥建生银行科研力量的整条优势和合力效应,实行“集体攻关和个人独立研究”相结合,既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又鼓励个人提出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为发挥专业研究人员和实际业务人员的不同优势,实行“专业研究与群众性研究”相结合,使科研部门与业务部门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取长补短,使现实对策研究与理论研究融为一体。建设银行各部门对群众性的科研活动应给予稽极支持和鼓励。
第十九条 为促进投资领域各种学术思想和政策思路的融合和交流,实行“行内研究与行外研究”相结合,与社会科研机构密切联系和合作,既吸取社会科研的积极成果,又扩大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影响和作用。
第二十条 为密切结合建设银行改革发展和投资领域现实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科研工作,实行“课题研究与其他形式研究”相结合,既作长远科研规划和安排,又紧密围绕现实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探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设立科研奖励基金,建立科研奖励制度,组织科研优秀成果和优秀期刊的评选和交流,表彰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和科研先进单位,推进建设银行科研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四章 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基础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为使建设银行科研管理工作得以落实,使各级科研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科研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责任制。建设银行专业科研人员的技术职称实行研究(包括编辑)与景济岗位并行的制度,根据人员从事专业的具体情况晋升相应技术职务,并实行聘任制。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是科研的骨干力量。科研人员有职有权有责,在受聘岗位上应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课题组组长负责制。课题是科研工作基本的组织形式,课题组组长是课题的组织者,对课题的研究工作负全责。
第二十五条 建理科研成果鉴定制度。建设银行总行投资研究所和各省级分行投资研究所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权威机构。负责对全行性及各省级分行系统科研成果的鉴定和验收,对科研工作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学术委员会由所内3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报请本级行领导批准设立。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编辑出版管理责任制。编辑出版工作是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重要方面,要通过建立各种责任制,使各项工作规范化,提高编辑出版质量。
第二十七条 建立科研重点刻系字制度。为使建设银行专业科研工作更好地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并制度化,建设银行总行和各绅级分行的科研机构都应选择一个或多个基层行,作为科研重点联系行。
第二十八条 繁荣和活跃建设银行科研工作的关键是要造就一批优秀的专业和兼职的科研工作者,形成建设银行科研工作队伍,带动和推进整个建设银行的科研工作。各级行应注重科岩人员的培训,注意选拔懂业务并具备相应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的同志到科研岗位,逐步充实和加强建设银行的科研队伍,并保持科研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同时创造条件,使各级各类科研人员有一定的时间和机会进行学习、进修和再提高,使科研人员的知识结构得到不断的更新和充实。
第二十九条 资料信息工作是科研工作的基础,建设银行各级科研机构应切实加强资料信息工作,建立健全资料信息搜集、整理和交流制度,为科研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资料信息服务。
第三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科研工作手段的现代化。课题研究、编辑出理、资料信息管理及建设银行科研管理等工作,应加快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的运用,以提高建设银行科研及管理工组的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批准后实行,由总行投资研究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戏则和单项科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