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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帜鲜明的反对道德批判?/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0:05:19  浏览:8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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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帜鲜明的反对道德批判?

龙城飞将


  我写了《再谈真学术与假学术——引述新月对我观点的支持》 ,引述新月的文字说,在真学术与假学术的问题上,新月、徒步法学与我的观点是一致的。新月用他那非常学术非常哲学非常外语的话讲出了与我相同的观点,外国的法律和法理可以作为借鉴,但不要用外国的法律和法理作为直接解读中国现实案例的圭臬。因为,有新月的文字为证(参见我引述的新月在《普法运动》一文中的话)。
  新月理论水平很高,我们没有理论,因而永远不能企及。然而,既然论到一起了,大家就需要找到同一个平台,同一个层次,同一个频道,不要转移目标,不要偷换概念。
  但是,理论新秀新月的文章我们实在是难懂。所以,我今天上午才发出求教,向诸位方家《求教新名词与新问题》 。因为他用了太多的新名词,给我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我不得不向方家请教,不然真地是读不懂了,人家那些理论大侠又要来教训我们不懂法了。

  实际上,理论大侠之所以教训我不懂法,缘于近日我关于真学术和假学术的几篇博文。近日,关于真学术与假学术 ,我连发了几篇博文,目的是想引起人们的注意,提醒大家学术研究要做点真正对社会有益的事情,不要做空洞无物的事。比起一些批评学术腐败、学术霸道的文章来,我的博文显得温和得多了。
  而且,在网上浏览博文,发现博友徒步法学在几年前也有类似的观点 ,而且他的文字比我的优雅,研究更深入。

  但是,有人对真学术和假学术的讨论坐不住了,本来我并没有指向谁是假学术,有人就自动来对号入座了。我们雅典学园的理论新星新月前来教训我:

  问题是真假的标准何在?……本文主张“做应该做的”,不过是空洞的同义反复,应属于“假学术”之列,至于“链条论”可视为某种粗糙版阴谋论,亦没有说服力。我建议博主认真学一点理论……说“口治”,“产业链”这种阴谋论对讨论毫无帮助。我认为你是假学术……

  新月声明,他这样指责我,却不对这个观点作出证明。这就是我们现代新型的法哲学理论,给别人扣大帽子,却不负责任,不提出任何认证!这足以显示出新星理论的苍白。

  真理在辩论中被人们发现。我这里讲真学术和假学术。鼓励真学术,反对假学术。假学术往往假假武术一样,用“套路”包装自己,吓唬别人。真学术也有使用“套路”的,而在网络学术中不使用套路同样可以搞学术,不过这样的学术成果不被尊重,不被认可,不被看好。

  我支持鼓励真学术,反对假学术。假学术是空洞无物的,真学术则是真正能够解决具体问题的。我欢迎博友提出改进的建议。如果有人感觉我批评假学术不舒服,喜欢自寻烦恼,喜欢对号入座,谁也没有办法。
  有人在在与人讨论问题时,不是固定概念的具体含义,而是不停地滑来滑去。当别人批评他观点不成立时,他就赶紧偷换概念。当别人论证他的举例不能成立时,他又说自己的例证并不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是“滑”学术,“玩”学术,哪有一点真正学术的味道?
  要做学术,就做实的,来真的。不要以为自己认识几个汉字,别人就是文盲。不要以为自己沾沾自喜地在网上晒了几本书,别人就没有书,没读过书。不要以为得了个“理论新星”的桂冠别人就不懂理论。其实,总有人做出那些不着边际的学术,总有人以抄袭别人论文和著作作为向上爬的台阶,总有人在控制着以“学术”为名义的一种新型产业链条,是真正地没读懂书,没弄懂理论的表现,并没有为社会带来任何福祉,相反却是社会的灾难。

  刚才看到新月有新的文章发表:《旗帜鲜明的反对道德批判》,对我开始了新一轮的批评。但又是说些天国的话,许多内容还得我们向他来讨教: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什么是首先批判,在这里的具体含义?什么对什么的首先批判?新月说这话时自己把这话的意思理解了没有,是不是囫囵吞枣?

  “不知道龙城飞将先生从宽录取到了这等地步,不能不做出一点澄清,”新月说。
  什么是“从宽录取”?这是中国话,还是外语?若是外语,是哪国的外语,是什么具体含义?

  “龙城飞将先生的阴谋论调我从来不曾支持过”。
  我非常赞同新月的这句话。因为我从来没有阴谋,所以新月也就不会支持。如果新月一定要说我有阴谋,请拿出证据来。是什么阴谋?这个阴谋由谁策划?这个阴谋有哪些社会危害性?但我引用的新月的观点确实与我观点相同呀,新月的观点确实是支持了我的观点呀。不管你主观上是不是想支持我,你的文章客观上就是支持了我的观点,所以我才大胆地引用。你可以一句一句地否定自己,等你充分地否定了自己所说的话,我们就相信你。

  新月多次提到我的逻辑混乱,却没有任何证明,只是顽固地多次地这么重复。实际上这顶帽子应该回敬给新月,当然,我不想说他思维混乱。本来我批评中国学术产业链条没想到直接点谁的名,却有他不甘寂寞跳出来自动对号入座,此其一。在讨论中他一再偷换概念,此其二。

  “反对低级知识再生产和反对用道德批判和阴谋论评价一切学术观点,这是两个独立的观点,赞成后者不等于反对前者。”
  这是新月批评我的话。这话相当地恶毒。什么是低级知识再生产?谁在进行低级知识再生产?什么是道德批判?什么是阴谋论?请拿出一个定义来。请在这三个名词中间指出是哪两个不同的独立的观点。

  接下来,新月更是说一些不着边际的话,他总是这样,在同一篇文章中就忘记了自己的主题,若是连续几篇文章,更是找不到北了。

  “反对道德批判学术,这是我一贯的立场。对于我在《普法运动》上面写到的那些问题,我更多的是归咎于历史客观因素造成的。从1978年到现在才几年时间,我们怎么会有能力和已经按照此一统治模式统治数百年的国家进行学术上的对比?反观中国,仅仅过去三十多年,国外学界重要的思想流派,我们学界都已经开始研究。拿别人几百年的成就去要求我们一朝一夕之间达到,大跃进也没有这么夸张吧?”
我在一系列博文中根本没有谈及他在这段话中所说的事,不知他怎么糊涂地从哪里拷贝出来作为反对别人观点的论证。

  “况且学术现在的水平和阴谋论之间有什么逻辑上的关系,到现在为止龙城飞将没有拿出一点论证,只是自己经验之谈。这就是不完全归纳……这种一概抹杀别人工作的行为……在道德上是极为令人反感的。当然除了迎合那些不学无术的人某种意淫的乐趣,不过如果一个学者降级到了这种地步,我只说两个字,无语。”
  这真是猪八戒倒打一耙,我什么时候说过“学术现在的水平和阴谋论之间有什么逻辑上的关系”?这是你新月生硬给人扣帽子,你还数次讲道,扣了这帽子,你并不需要作出任何论证!“在道德上是极为令人反感”,这话先要适用于说这话的人。“迎合那些不学无术的人某种意淫的乐趣”,这么下流的话居然也能从理论新星的口里说出来,可见这是多么“意淫的学术”!
 
  “龙城飞将先生认为别人是造名词不解决问题,是假学术。这实在是滑天下之稽。这实在是滑天下之稽。自己不懂的东西就认为别人是‘造名词’,就认为是假学术,可是凭什么呢?”
  真是偷换概念的高手。也许理论新星就是这样造就出来的。只要会偷换概念就可以培育出一代理论新星。我一再的观点是,研究学术,讲点实际的东西,不要虚无缥缈。制造出没用的名词于学术研究无益。我没有说过别人造出新名词就是假学术这样的话,我是说,假学术有种种表现。既然新月很懂新名词,他在《普法运动》一文中也使用了许多新名词,就请他给我们上课好了。我已经发出了这样的请求。
  在法学方法方面,新月更是有了新的理论和方法,甚至把著名的“三段论”一脚踹开。三段论是形式逻辑的代名词,你有这本事一句话就否定掉形式逻辑?要知道,形式逻辑现在在大学法学专业还是一门显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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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海洋环境公报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


关于做好海洋环境公报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
国海发(2000)20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实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当前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做好海样环境公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布海洋环境公报的重要意义
发布海洋环境公报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及资料。对海洋环境现状作出客观评价,并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一种行政行为。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这是国家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项重要措施,编制并发布海洋环境公报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海洋经济建设服务的具体体现。通过发行海洋环境公报,可使公众及时了解诲洋环境状况以及环境破坏问题给沿海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海洋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悔洋环境保护事业。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海洋环境公报对各级政府制定海洋环境政策和环境整治措施、确定海洋环境管理目标、减轻海洋灾害、调整沿海地区经济结构等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各地人民政府应从全局性、战略性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布海样环境公报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公报工作的领导,把各方面工作做好。
二、海样环境公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海样环境公报工作要以提高全社会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海样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为海洋管理服务、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宗旨,着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在做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海洋环境公报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二)主要任务
1.工作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逐步形成国家与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效能统一的海洋环境公报工作体系。
2.公报种类:海洋环境公报出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海洋灾害公报和海平面公报三种形式的公报组成。
3.任务分工:海洋环境公报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三级发布制度。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海域的上述三种公报的编制与发布工作;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近岸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海洋灾害公报的编制与发布工作;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近岸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的编制与发布工作。
4.发行时限: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海洋灾害公报应于每年4月1日发布;海平面公报应于每三年的三月底之前发布。
5.每次生大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发布海洋环境通报。
三、公报编制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
1.要充分依据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观测资料。按照规范的评价方法对海域的环境状况做出评价、评价的结论既要反映出概况。又要突出重点,找出问题,做到“点面”结合。
2.要与海洋经济建设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有机结合,有针对地反映出环境状况对经济活动的适宜程度和环境后果,尽可能满足各级政府和公众要求了解海洋环境问题的需要,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海洋减灾防灾的需要,以发挥公报的指导作用。
3.表述形式要做到图表文并茂,文字简洁,通俗易懂。对不易公开的资料要通过报告的形式,及时让政府了解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应以政府部门的名义发布公报,使更多的公众关注、了解海洋环境状况,对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
(二)主要内容
1.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主要对全国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做出趋势性分析与评价,介绍重大的环境事件和重要的全国性海洋环境保护行动和成果,对改善我国海洋环境质量现状提出有关对策和建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公报,主要对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做出分析评价,突出水产养殖区、海洋旅游度假区、海洋开发区等重点海域的海样环境质量状况,介绍本辖区内重要的海洋环境事件和保护行动,并就解决海洋环境问题提出有关对策和建议。
2.海洋灾害公报应对海洋自然环境状况进行概述,并对发生的各种海洋灾害进行分析评价,总结出海洋灾害特点,尽可能统计或描述出直接经济损失,对下一年的海洋灾害作出预测,并就海洋防灾减灾提出有关对策和建议。
3.海平面公报应分别对沿海各省(区、市)海平面变化状况做出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做好海洋环境公报工作的几项措施和要求
1.要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海洋环境监测是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监测资料是编制海洋环境公报的基本依据。因此,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海洋监测工作的领导,加快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定期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活动。监测站点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
2.海洋监测资料要互通有无,无偿共享。用于编制海洋环境公报的资料要施行逐级上报、对下开放制度。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海样环境公报时,应加强同各涉海部门的联系,最大限度地获取编制公报所需的各种海洋资料。
3.要建立统一的海洋环境评价(估)方法。建立统一的海洋环境评价(估)方法是海洋环境公报具有实用性和可比性的重要保证。国家海洋环城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要切实履行技术支撑的职责,主动研究切实可行的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和海洋灾害评估方法,为公报的编制做好技术服务。
4.要加强对公报工作的领导。公报的编制、发布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影响面较广的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必须强化管理和组织保障。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好公报的编制、发布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把好公报编制草案的审查关;要将公报编制工作纳入业务化轨道,为承担公报编制任务的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公报的质量和按时发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务机构要积极为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做好公报工作。


2000年6月27日

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
(政府令〔2007〕144号)



《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三月六日

宁波市渔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市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市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边防、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内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有关规定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
  (四)配备渔业船舶安全设施和渔业作业防护用品;
  (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船舶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措施:
  (一)出航前,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二)在出海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船位监控仪处于开机状态,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三)执行安全值班瞭望制度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则,做好航行、捕捞、轮机日志的记录工作;
  (四)遇有台风时,应当及时组织渔业船舶到锚地避风,并组织船员撤离;
  (五)督促船员在作业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实施编队生产的渔业船舶由带头船船长负责实施编队的出港、进港和航行作业,并督促编队中的渔业船舶船长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渔船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参加事故抢救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
  签证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立渔业安全生产互助保障制度,鼓励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互助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分析、评估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渔港安全监控设施,并建立健全安全巡航制度、渔业安全管理台帐制度和渔船跟踪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网络体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监管。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应当配备村级渔业安全管理人员,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渔业事故的调查和渔业船员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渔业船舶实施编队生产。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不同的生产海域和不同的作业种类,建立健全相应的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网络,督促渔船安装安全救助系统和安全保障设施。
  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经常组织渔业安全自查活动,建立所属渔船的安全管理档案,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浅海、滩涂和湖区养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务船员实行安全生产违章记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上安全救助信息系统。
  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鼓励渔业辅助船舶、休闲渔业船舶和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所属的渔业通讯岸台实行每日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
  重点渔业乡(镇)应当配备渔业通讯设备,并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遇有下列情况对渔业船舶航行、生产安全构成威胁时,船长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二)遇有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障碍物或漂流物;
  (三)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发出求救信号,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当地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报告。
  第二十八条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九条 公务船舶应当依法承担救助遇险渔业船舶的义务。
  非公务船舶在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渔业船舶和人员遭遇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力救助,并迅速向所在单位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船的名称、呼号、位置和现场情况。
  第三十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核实后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船长和带头船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船长进行处罚,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渔业船舶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造成渔业安全事故发生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船长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20日起施行。2000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