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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13:28:10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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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4年6月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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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


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附件:1.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8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915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数量是否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
  7、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两人);
  8、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5-2007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2

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065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6、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
  7、银行授信额度在1000万美元以上;
  8、外商投资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须依法批准成立并联合年检合格。
  9、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纳税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7年获得成品油进口允许量执行情况;
  5、2008年申请成品油进口允许量的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偷税、逃税记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和授信额度证明;
  9、加盖联合年检合格签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地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有所减少。但最近一段时间,煤矿、冶金、道路交通等行业和领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组织对“五一”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切实把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以学校、医院、居民区、车站、商场、宾馆、娱乐场所、风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广播、电视、供水、供电、供气等重要部位,以及交通、铁路、矿山、化工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深入查找事故隐患,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认真做好人员出行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工作
  要针对“五一”节日期间城乡居民出行大量增加、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人员增多的特点,把做好旅游、交通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全面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运营状态的检查和监管,加大交通安全执法力度,严禁超载超限超速,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旅客出行安全。要做好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旅游部门要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和设备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加强维护和管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要控制好高峰时段游人数量,严防拥堵、踩踏事件发生。铁路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要针对铁路第六次大提速后对安全运行的新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道口和沿线交通管制,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保证列车和行人安全。
   三、全面落实煤矿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防范措施
  要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抓好瓦斯抽采利用,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坚决遏制瓦斯事故;继续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已列入关闭计划的要立即关闭、关实关死,对明停暗开、违法违规生产的要严厉打击,防止非法生产。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和尾矿库、油气井、采石场等重点防控,防止透水淹井、垮坝、坍塌和井喷、油气泄漏等事故发生。认真落实冶金、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各环节安全。同时,要全面落实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石油、建筑、建材、轻工、纺织、电力、军工、特种设备、渔业船舶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凡节日期间继续生产的企业,要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加强现场管理,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一时难以消除的必须停产整顿。节日期间停产放假的企业,要制订专项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同时要加强跟踪检查,严防私自违法生产引发事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
  四、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扑火和消防安全工作
  当前气温升高,风干物燥,正处于火灾和森林草原火险高发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加强对高火险区和火灾多发区域的巡视和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林区风景名胜点游客野外用火的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气象、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火险天气分析和监测,及时做好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和发布工作。要全面做好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提前安排好人力、物力,森林消防队伍要随时保持高度警惕,落实各项应急防范措施,一旦发生火警,要迅速组织扑救,防止火势蔓延。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保证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教育、卫生等部门要会同消防部门搞好学校、医院等场所的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监督工作
  要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餐饮业卫生监督检查,防止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直报网络和通讯系统正常运行,密切关注可能危及群众安全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动态,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加强对供水单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情况的检查,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节日期间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技术、人员和物资准备,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一线人员的值班力量,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要。
  六、妥善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值守应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值班人员要熟悉业务,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承担专业应急指挥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准备足够的应急力量,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进行处置,同时迅速上报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和联系沟通,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以及抢险救援等各个环节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4月22日